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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关于2024年7月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5日-2024年7月11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65406(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邮编830063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塔河油田西部奥陶系油藏TH12499X等3口井产能建设项目

阿克苏地区库车市境内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

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工程,本项目部署3口井(TH12499X井、TH122140井、TH124105井),新建井场3座;配套新建单井集输管线3条,掺稀、燃料气管线与集输管线三管同沟埋地敷设,管沟共计6.442千米;扩建井场1座(TH12214井),井场内新建高压掺稀阀组1套;新建阀组2座(TH124104计量阀组、TH12441计量阀组);公用工程,配套建设给排水、供配电、仪表自控、通信、防腐、土建等工程。

1.生态环境影响及拟采取措施

施工期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主要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征地及补偿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补偿和恢复;严禁砍伐公益林作燃料;加强工程区的野生动物保护;严格控制管道施工作业带宽度;在施工作业区设彩条旗等明显作业区域标志;施工时对管沟开挖的土壤做分层堆放,分层回填压实;站场施工在开挖地表、平整土地时,临时堆土必须进行拦挡,施工完毕,应尽快整理施工现场;工程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运营期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主要为:加强管理,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对施工迹地表面覆以砾石,以减少风蚀量;加强对管线、设备的管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止泄漏事故的发生;在管线上方设置各种标志,防止各类施工活动对管线的破坏。

2.大气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施工期废气主要为井场、站场、管线作业带等施工场地平整清理、管沟开挖、回填、建材运输、露天堆放、装卸等过程产生的扬尘,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产生的燃油废气等,均为无组织排放,随施工结束而消失。

施工期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为:加强施工区的规划管理。挖方堆放应定点定位,并采取防尘、抑尘措施(洒水、遮盖等措施);合理规划临时占地,控制临时占地范围,对工作区域外的场地严禁机械及车辆进入、占用,避免破坏植被和造成土地松动;加强施工工地环境管理,提倡文明施工,积极推进绿色施工,严防人为扬尘污染;废气污染源具有间歇性和流动性,因此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轻。

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井场加热炉烟气及油气集输过程的无组织烃类和硫化氢挥发。加热炉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0.112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0.526吨/年;非甲烷总烃挥发量为0.530吨/年;硫化氢挥发量为0.0012吨/年。

运营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为:加热炉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烟气排放高度不得低于8米;采用技术质量可靠的设备、仪表控制、阀门等,烃类机泵采用无泄漏屏蔽泵;采用密闭集输流程,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一旦发生泄漏事故,紧急切断油、气源,实施关井,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油气集输过程中烃类及油的排放量。定期对油气集输管线进行巡检,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消除事故隐患,防止油气泄漏进入大气环境;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加强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例行监测,对典型井场厂界非甲烷总烃每年监测一次,应满足《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定期开展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项目新增加热炉需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9)等相关要求,进行排污许可文件的申请,并进行例行监测。

评估认为: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可行,环境影响可接受。项目投入运营后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持续加强油气储存、转移、输送、排放、使用、泄露、收集处理等控制措施。

3.水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施工期废水主要为:钻井废水循环使用;储层改造过程中产生的压裂返排液排入回收罐中,运至塔河油田绿色环保站处理,处理达标后回注;管道试压废水用于场地周边泼洒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井场撬装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生活区、井场及通井路降尘。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一般防渗区主要为生活污水池、循环水区等区域,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低于1.5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厘米/秒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

集输管线采用埋地敷设,出现泄漏问题及时观察、解决,将污染物跑、冒、滴、漏降至最低限度;对集输管线、阀门严格检查,有质量问题的及时更换;管道、阀门采用优质耐腐蚀材料制成的产品;在管线上方设置标志。

4.声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和各种车辆发出的噪声,产生短期、局部影响,施工结束后消失,施工噪声环境影响较小。

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制氮厂中各类压缩机和水泵等设备噪声,采取相应的减震措施;提高工艺过程自动化水平,尽量减少操作人员在噪声源的停留时间;经采取措施后,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噪声限值要求。

5.固体废物影响评估

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钻井泥浆在井口采用“振动筛+除砂器+处理器+离心分离机”分离岩屑后,进入泥浆罐循环使用;钻井岩屑随泥浆一同进入泥浆不落地系统,采用泥浆不落地技术在井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后进行固液分离,分离后的液体回用于钻井液配备,分离后的固相经检测满足《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3997-2017)中综合利用污染物限值要求,同时含油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要求(含油率<0.45%)后用于铺垫油区内的井场、道路等,一次处理后检测不合格,现场进行二次处理,达标后用于铺垫油区内的井场、道路等;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由库车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清运、处置;施工废料应首先考虑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部分收集后定期由库车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清运、处置;剩余土方用于施工作业带平整,不外运。

运营期不新增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落地油、清管废渣、废防渗材料和废酸化压裂液。落地油、清管废渣和废防渗材料依托西北油田分公司油田工程服务中心绿色环保工作站处置。

6.环境风险影响评估

生产中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严格遵守井下作业的安全规定,在井口安装防喷器和控制装置,杜绝井喷事故;井场设置风向标,以便发生事故时人员能迅速向上风向疏散;在油气可能泄漏和积聚的场所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集输管线敷设前,应加强对管材和焊接质量的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对焊接质量严格检验,防止焊接缺陷造成泄漏事故的发生;在集输管线的敷设线路上应设置永久性标志,包括里程桩、转角桩、交叉标志和警示牌等;按规定进行设备维修、保养,及时更换易损及老化部件,防止油气泄漏事故的发生;在集输系统运营期间,严格控制输送油气的性质,定期清管,排除管内的积水和污物,以减轻管道内腐蚀;定期对管线进行超声波检查,对壁厚低于规定要求的管段应及时更换,消除爆管的隐患。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通过三次网上公示、两次刊登报纸公示和张贴告示等方式收集当地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2

吉木萨尔凹陷芦草沟组页岩油J10054井区JHW69-11等13口井开发建设工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境内

新疆油田公司吉庆油田作业区

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工程,新建采油井口装置13座,采油平台2座(69号平台为6井式采油平台,70号平台为7井式采油平台),69号采油平台设置3座6立方米除硫剂加药装置;在70号采油平台设置3座6立方米除硫剂加药装置,1座3立方米除硫剂加药装置;新建采油平台计量站3座,其中69号采油平台计量站位于69号采油平台,70-1号采油平台计量站、70-2号采油平台计量站位于70号采油平台。新建单井采油管线共计1.5千米,集油支线2千米;公用工程,配套建设供配电、自控、通信、道路、给排水、消防等公用工程。

1.生态环境影响及拟采取措施

施工期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主要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征地及补偿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补偿和恢复;加强工程区的野生动物保护;严格控制管道施工作业带宽度;施工时对管沟开挖的土壤做分层堆放,分层回填压实;站场施工在开挖地表、平整土地时,临时堆土必须进行拦挡,施工完毕,应尽快整理施工现场;工程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运营期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主要为:管线上方设标示桩、警示桩,防止其他工程施工活动对管线造成破坏;定期检查管线,如发生管线老化、接口断裂,及时更换管线;定期检查管线,如发生管线老化、接口断裂,及时更换管线;定时巡查井场设备设施等,防止“跑冒滴漏”,降低土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增强环保意识,特别是对野生动物和自然植被的保护。严禁在场地外砍伐植被;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提高环保意识,特别是对野生动物和自然植被的保护,通过宣传和严格的检查管理措施,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评估认为:《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可行。应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尽量缩短工期。项目选址应避开植被密集的区域。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7-2018)《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要求制定完善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本项目施工期或运营期如出台新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范要求涉及本项目的,须严格按照其管控要求进行开发。

2.大气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施工期大气污染主要为施工扬尘、焊接烟尘及施工车辆尾气等,场地平整时,定期洒水,作业面要保持一定湿度;避免在大风季节施工,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提高施工效率,减少裸地暴露时间;合理规划、选择最短的运输路线,充分利用油田现有道路,禁止随意开辟道路;使用低毒无害焊条;加强对施工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使用合格燃油;采取防尘、抑尘措施(洒水、遮盖等措施)可减缓施工扬尘对项目区域大气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硫化氢,井口采出物采用密闭集输工艺;选用质量可靠的设备、仪表、阀门等;定期对井场的设备、阀门等检查、检修,以防止跑、冒、漏现象的发生;定期对单井采油管线及集油支线进行巡检,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防止采出液、伴生气泄漏进入环境中污染大气、土壤、地下水等;加强生产管理,减少烃类的跑、冒、滴、漏,做好采油井的压力监测,并准备应急措施;应加强对密闭管线及密封点的巡检,一旦发生泄漏事故立即切断控制阀,切断油、气源,最大限度地减少油气集输过程中烃类的排放量。设备或管线组件发生了泄漏,应开展修复工作,并在5日内完成修复;井口设除硫剂加药装置,去除伴生气中的硫化氢。

3.水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将采油井场井口处、计量站设备划为重点防渗区。其余区域为一般防渗区,重点防渗区防渗性能不应低于6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厘米/秒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一般防渗区防渗性能不应低于1.5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厘米/秒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

集输管线采用地下敷设,设专用防渗管沟,管沟上设活动观察顶盖,以便出现泄漏问题及时观察、解决,将污染物跑、冒、滴、漏降至最低限度;对集输管线、阀门严格检查,有质量问题的及时更换;管道、阀门采用优质耐腐蚀材料制成的产品;在管线上方设置标志。

4.声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和各种车辆发出的噪声,产生短期、局部影响,施工结束后消失,施工噪声环境影响较小。

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噪声源主要为采油井场井下作业过程中的机泵计量站计量装置、电加热器等设备噪声,采取相应的减震措施;提高工艺过程自动化水平,尽量减少操作人员在噪声源的停留时间;经采取措施后,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噪声限值要求。

5.固体废物影响评估

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管沟施工过程中的挖方全部回填,无弃方。固体废物主要为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施工过程中使用材料产生的废边角料等尽量由施工单位统一回收利用,废包装物、废砖块等无法再利用的集中堆放,定期送至当地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

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药剂包装物、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沾油废防渗材料、废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沾油废防渗膜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08废矿物油和含矿物油废物,废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49其他废物,临时贮存在吉祥联合站危险废物临时贮存点,最终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评估认为:本项目提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较合理。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做到分类分区储存,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置,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6.环境风险影响评估

本项目属于中国石油油田分公司吉庆油田作业区管理,吉庆油田作业区制定有《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吉庆油田作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本项目环境风险应急管理纳入新疆油田分公司吉庆油田作业区环境风险应急管理范围内,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建设单位在及时采取严格安全防护和风险防范措施后,风险处于环境可接受的水平。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通过三次网上公示、两次刊登报纸公示和张贴告示等方式收集当地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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