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4月21日我厅拟对下列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4月21日-2026年4月2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991-4165405(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邮 编:83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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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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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小动物实验室核技术利用项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肿瘤医院北院区核医学楼负一层 |
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乌鲁木齐星辰汇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为满足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相关科研项目的开展及教学工作的需要,拟在已许可的北院区核医学楼负一层预留区域,建设一处小动物实验室,项目占地面积138m2。拟使用18F、68Ga、177Lu、99mTc共4种放射性核素开展PET/SPECT/CT动物实验,每天只使用一种核素。18F、68Ga日最大使用量为6mCi,99mTc日最大使用量为2mCi,177Lu日最大使用量为5mCi,工作场所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85E+07Bq,为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配套使用小动物分子影像PET/SPECT/CT成像系统。 |
一、主要环境影响: (1)工作人员使用小动物分子影像PET/CT成像系统产生的X射线; (2)工作人员使用18F、68Ga、177Lu、99mTc放射性核素分装、动物实验过程中产生γ射线、β射线、表面污染及放射性废物。 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加强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规章制度。 (2)严格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要求落实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辐射工作场所应当具备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误照射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本项目取5mSv为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管理限值,取0.1mSv为公众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限值。 (3)参照《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和《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120—2020)的要求,本项目核医学工作场所控制区内房间防护门、观察窗、墙壁外、放射性药物通风橱和铅垃圾桶外表面30c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小于2.5μSv/h;放射性药物合成和分装箱体非正对人员操作位表面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小于25μSv/h。 (4)严格落实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置。 (5)切实做好人员培训工作。辐射防护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等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6)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环境、工作场所和个人剂量监测,落实国家有关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体检规定,建立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备查档案和文字记录。 (7)做好突发辐射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做好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防止发生各类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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