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法定代表人:哈尔肯·哈布德克里木
受委托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才·达拉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我区辐射安全监管效能,更好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及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委托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博州生态环境局”)行使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启运前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托运人的运输准备情况的监督检查权限,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事项
博州生态环境局收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书面通知后,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启运地为阿拉山口市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启运前托运人运输准备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实施委托的要求
(一)博州生态环境局在委托范围内,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名义实施相关行政检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监督博州生态环境局实施的行政检查,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博州生态环境局在接受我厅的委托后,不得将上述委托事项再委托其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的行政行为。
(三)博州生态环境局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自治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相关规定。
(四)每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督检查表》报送我厅。
三、委托期限
自2025年10月1日-2030年10月1日止。本委托书自委托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事项
本委托事项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为准。双方可签订补充委托协议,补充委托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委托书一式3份,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各持一份,存档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