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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处理决定书

单位名称: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1457885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研综合楼A304

法定代表人:汪诚文

一、失信记分事实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规定,经审查,你公司编制的《新疆凯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8万吨/年吐哈油田固定式场站处置含油污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质量问题,主要为:遗漏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因子。

我厅于2021419日对你公司下达了《关于<新疆凯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8万吨/年吐哈油田固定式场站处置含油污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的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处理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和编制人员具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2021427日,你公司向我厅递交了《关于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事先告知书的申辩意见》(以下简称“申辩意见”)。经复核,《申辩意见》中申辩理由不合理,不予采纳。

二、失信行为记分依据及记分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1457885)及其编制人员李艳虹(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3035110350000003511110762,信用编号:BH018834)予以通报批评,并分别实施失信记分5分,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及相关编制人员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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