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电解铝产能转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电解铝产能转移项目位于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现有厂区预留空地,开展产能置换建设(新建年产40万吨电解铝生产线,拆除厂区现有的年产40万吨电解铝生产线,本质上是升级改造),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02′02″,北纬44°52′30″。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新建电解车间1座,内置326台SY500预焙阳极电解槽,利用现有一期铸造车间一区改造为抬包清理车间。2.储运工程,扩建氧化铝仓库现有一期仓库;氟化盐仓依托现有一期、二期工程氧化铝仓;新建8座覆盖料高位仓。3.公用工程,新建供电、供水系统等。4.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程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本项目总投资386391.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432万元,约占总投资的7.1%。
二、根据新疆立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电解铝产能转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139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4〕43号),本项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电解、残极冷却废气和载氟氧化铝仓储废气采取“干法脱氟净化系统+湿法脱硫净化系统”处理,通过80米高烟囱排放(2根排气筒,1用1备);覆盖料输送系统废气采取布袋除尘处理,分别通过8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氧化铝仓废气采取布袋除尘处理,分别通过6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抬包清理废气采取布袋除尘处理,通过20米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经处理后,颗粒物、氟化物、二氧化硫排放均须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及修改单中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脱硫废水经脱硫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脱硫系统。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脱硫废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三)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一般工业固废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处理和管理。
(五)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
(七)该项目正常投产3至5年内应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大气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被置换的现有年产40万吨电解铝生产线在本项目运行前须完成拆除。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