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塔里木油田雄英气田雄英1区块寒武系下丘里塔格组试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塔里木油田雄英气田雄英1区块寒武系下丘里塔格组试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和新和县境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1°12′6.67″,北纬41°14′22.96″。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建成后可实现年产油8.67万吨、产气0.75亿立方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主体工程:新建气井标准化井场6座、新建试采脱硫站1座、新建收球筒1座,新建单井集输管线24.3千米、新建外输管线31.99千米等;2.公辅工程:配套建设供电、自控、通信、消防、防腐保温等工程;3.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程和环境风险管控工程;4.依托工程:包括英买处理站、哈六联合站、玉东1增压站、英买力油田钻试修废弃物环保处理站、英买7固废填埋场、英买力作业区公寓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温宿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等。本项目总投资1721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1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35%。
二、根据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塔里木油田雄英气田雄英1区块寒武系下丘里塔格组试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191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64号),本项目符合阿克苏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塔里木油田“十四五”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减轻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从生态保护角度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通过统筹利用现有道路、严格限定施工作业带宽度、加强挖填施工管理等控制占地影响范围,减少工程临时占地和地表开挖造成的不利影响;项目在选址、施工作业时,尽量避开植被覆盖度较高的区域,避免破坏野生保护植物;施工土方全部用于管沟回填和平整,堆存过程中使用防尘网,定期洒水抑尘,严禁随意堆置;加强施工期宣传教育,严禁施工人员猎杀野生保护动物;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场地的恢复工作,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以利于植被自然恢复。运营期加强设备、管线及井场的管理和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道路两旁设置警示牌,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参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7-2018)等相关要求,制定完善的油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严格落实。
项目占地应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对占用土地进行生态恢复和补偿,相关手续未落实前不得开工建设。
(三)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应加强施工期施工扬尘、燃油废气等的管控,通过采取车辆减速、物料完全遮盖、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等方式有效抑制施工扬尘。运营期油气开采与集输应采用密闭工艺,并对管线、设备、阀门等进行定期检查、检修,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中边界限值要求,无组织硫化氢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新扩改建厂界二级标准值要求。加热炉烟气排放高度不得低于8米,烟气中污染物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浓度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采出水经依托的处理厂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标准后回注。井下作业废水经收集后运至指定处理站处理。
运营期应采取措施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采取先进成熟可靠工艺,源头降低地下水污染风险,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发现防渗功能下降,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项目区域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五)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定期保养机械设备、高噪声设备降噪处理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始终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应优先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按照相关要求分类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堆存。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活性炭、清管废渣、废油等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同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修订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本项目环境风险纳入现有环境风险应急管理范围内,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作业管理,遵守钻井、井下作业安全规定,按照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安装防喷器和控制装置,设置禁止烟火标识,选用防爆设备,避免安全及环境问题;加强对管线、阀门等重点部位的检查,及时更换具有安全隐患的管线和设备;配备必要安全、消防、检测设备设施并合理布置;加强对重点区域的防渗措施,按照标准建立地下水、土壤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定期开展监测,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八)项目位于塔里木河流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项目建设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及《关于加强沙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0〕138号)等规定和《报告书》提出的水土保持、防沙治沙措施,保护项目区的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并持续动态优化调整各项措施,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相关措施落实之前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九)项目服役期满后,应拆除地面设施、清理井场,采取安全措施处置报废管线。严格按照《废弃井封井回填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0〕72号)要求进行施工作业,采用不同的固井、封井方式,确保固井、封井措施的有效性,防范次生风险和防止污染。
四、工程运营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编制和报备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范围。
七、工程建成后3至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生态、土壤和水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八、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九、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温宿县、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新和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温宿县分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新和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