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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宇纺织科技集团(新疆)有限公司3000台喷水织机60台加弹机3亿米梭织布印染及60万件(套)家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海宇纺织科技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海宇纺织科技集团(新疆)有限公司3000台喷水织机60台加弹机3亿米梭织布印染及60万件(套)家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海宇纺织科技集团(新疆)有限公司3000台喷水织机60台加弹机3亿米梭织布印染及60万件(套)家纺项目位于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分两个地块建设,地块1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0°23′22.81″,北纬41°5′18.34″,地块2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0°23′29.30″,北纬41°4′46.13″。建设性质为新建,分四期建设。其中,一期、三期位于地块1,二期、四期位于地块2。一期设置20台加弹机,1000台喷水织机、建设年产30万套四件套和年产30万套被子生产线和年产2万吨废丝、废布料造粒生产线;二期建设年产1.2亿米涤纶染色布、1亿米涤纶印花布生产线和3000万米涤纶漂白布生产线;三期设置33台加弹机,1685台喷水织机;四期设置7台加弹机,315台喷水织机,并建设年产2500万米棉布染色和2500万米棉布印花生产线。本项目总投资20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208万元,约占总投资的3.47%。

二、根据乌鲁木齐恒达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海宇纺织科技集团(新疆)有限公司3000台喷水织机60台加弹机3亿米梭织布印染及60万件(套)家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120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4〕46号),本项目符合阿克苏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规划环评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一期加弹废气采取“冷凝+高压静电吸附除油装置”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造粒废气采取“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催化燃烧装置”处理,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体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废气采取二级活性炭吸附,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二期定型废气、调浆废气、制网废气、印花废气、蒸化废气采取“水喷淋+间接冷却+高压静电吸附除油装置”处理,其中定型废气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调浆废气、制网废气、印花废气和蒸化废气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二期污水处理站废气采取“次氯酸钠氧化+碱液喷淋”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三期加弹废气采取“冷凝+高压静电吸附除油装置”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四期烧毛废气采取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加弹废气采取“冷凝+高压静电吸附除油装置”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定型废气,制网废气、调浆废气、印花和培烘废气采取“水喷淋+间接冷却+高压静电吸附除油装置”处理,其中定型废气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制网废气、调浆废气、印花和培烘废气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苯、二甲苯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标准;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厂界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一期喷水织造废水、废丝脱水废水和地面冲洗废水,经一期织造废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于喷水织造,剩余部分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B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污水处理站分为轻污水处理系统、碱减量废水处理系统、浓盐水处理系统、综合污水处理系统及中水回用系统。二期磨毛废水、预定型废水、三次水洗、脱水废水、预缩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及设备冲洗废水排入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序;碱减量废水排入碱减量处理系统处理后,酸析废水排入综合污水处理系统;氧漂废水、染色废水、一次水洗、二次水洗、定型废水、显影冲印废水、导带冲洗废水以及软化水站废水排入综合污水处理系统处理,部分进入中水回用系统,部分进入外排池;还原水洗废水排入浓盐水处理系统,采取“帘式膜和物料膜”处理后,部分废水进入综合污水处理系统,其余废水经“脱色氧化和反渗透”处理后清水回用于生产工序,高浓盐水回用于还原水洗。三期生产废水依托一期污水处理站处理,部分回用于生产,剩余部分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四期生产废水依托二期污水处理站处理,部分经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序,剩余废水满足《印染废水排放标准(试行)》(DB654293-2020)表2(远期)间接排放标准后,排入阿克苏纺织工业城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污水处理系统、污泥暂存间、事故水池、印染车间、危废暂存间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一般固体废物可回收利用部分优先外售或综合利用、其余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处理和管理。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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