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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火烧云铅锌矿60万吨/年铅锌冶炼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昆仑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新疆火烧云铅锌矿60万吨/年铅锌冶炼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火烧云铅锌矿60万吨/年铅锌冶炼工程位于和田地区昆冈经济技术开发区有色金属产业园,渣场位于冶炼厂的东南约2.68公里,行政区划隶属和田地区洛浦县,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0°18′8.3″,北纬36°56′2.3″。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主体工程,新建原矿受料仓、破碎筛分系统、原矿储存及配料、原矿挥发车间、氧化锌脱氟氯车间、浸出车间、净液车间、电解车间、综合回收车间、锌熔铸车间、锌粉制造车间、锌浮渣处理车间、铅熔炼备料车间、铅渣熔炼还原车间、铅火法精炼车间。2.公用工程,新建氧气站、化学水处理站、天然气调压站、石灰石浆及石灰乳制备、空压机站、中心化验室、给排水、备用燃气锅炉、机修车间、厂前区等。3.辅助工程,新建烟气制酸车间、余热回收系统、余热发电站、酸解车间等。4.储运工程,新建硫酸罐区、产品库等。5.环保工程,新建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程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项目总投资104258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5551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1.08%。

二、根据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火烧云铅锌矿60万吨/年铅锌冶炼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111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4〕38号),本项目符合和田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和田地区昆冈经济技术开发区有色金属产业园总体规划(2023年-2035年)》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原矿受料仓下料废气、中细碎车间废气、筛分车间废气、制粒车间圆筒制粒废气、回转窑车间出料系统废气、氧化锌烟尘储存料仓顶废气、制粒机废气、氧化锌烟尘脱氟氯上料系统废气、氧化锌烟尘篦冷机工艺烟气、焙砂球磨出料转运废气、焙砂储仓转运、卸料废气、焙砂储仓仓顶废气、锌粉制造车间电炉加料口及扒渣口废气、锌浮渣处理车间熔铸浮渣处理废气、铅渣配料仓皮带转运废气、铅渣还原熔炼车间侧吹熔化炉上料废气、阴阳极车间废气均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原矿均化库废气、配料车间料仓及皮带转运废气、锌熔铸车间镕铸炉加料口、扒渣口废气、中心化验室试金炉、破碎台废气均采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焦均化库废气、煤均化库汽车卸料废气、煤均化库破碎筛分废气、煤均化库仓顶、底部废气、回转窑车间上料系统废气均采用防爆布袋除尘器处理。回转窑挥发烟气采用余热锅炉+电收尘器+氧化锌法脱硫+臭氧法脱硝+电除雾处理、侧吹熔炼炉烟气采用余热锅炉+电收尘器收尘+制酸系统+氧化锌脱硫系统+电除雾处理、侧吹还原炉烟气采用余热锅炉+沉尘室+布袋收尘器+氧化锌脱硫系统+电除雾处理,制酸系统尾气与侧吹还原炉烟气共用一套氧化锌法脱硫+电除雾,上述三种烟气经处理后通过一根140米高排气筒排放;回转窑脱氟氯烟气采用余热锅炉+沉尘室+布袋除尘器+SDA半干法脱硫处理,通过80米高排气筒排放;浸出车间高酸浸出槽废气、净液车间净液槽废气、综合回收车间高镉渣酸洗槽、海绵镉酸溶槽废气均采用酸雾吸收塔处理,分别通过40米、30米、20米高排气筒排放;浸出车间化验室通风橱废气、净液车间化验室通风橱废气采用干式酸雾净化器处理,分别通过40米、30米高排气筒排放;综合回收车间粗镉熔炼炉、精镉生产线废气采用助滤喷灰+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一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侧吹炉还原熔炼环集烟气、铅锅环集烟气采用布袋复合滤筒除尘器处理,通过一根100米高排气筒排放;燃气锅炉烟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中心化验室通风柜废气采用一级填料塔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酸解车间工艺槽废气采用一级填料塔处理,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废气经处理后,颗粒物、重金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物排放须满足《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的要求;氟化物、氯化氢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燃气锅炉废气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厂界颗粒物、硫酸雾排放须满足《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厂界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回转窑脱硫废水及污酸送污酸处理工序处理,处理后的污酸处理液排入酸性废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酸性废水处理站出水水质中铊须满足《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2020年修改单中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其他污染物指标须满足企业生产回用水水质需求。其中部分回用于石灰石浆液制备用水,剩余部分进入废水深度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一般生产废水排入废水深度处理站进行深度处理,经处理后的浓水部分回用作铅系统冲渣循环水补水,剩余部分与酸性废水反渗透浓水合并采取低温蒸发浓缩处理,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酸性废水处理后液进入酸性废水处理后液软化及膜浓缩工段处理,经处理后的浓水与生产废水二级RO浓水合并,一起排入低温蒸发浓缩进一步处理,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生产废水膜浓缩二级反渗透浓水和酸性废水后液膜浓缩反渗透浓水采取低温浓缩处理,处理后浓水回用于回转窑渣冲渣用水,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采取化粪池处理,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污酸处理站、酸性废水处理站、生产废水输送管道、危废暂存间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部分返回回转窑综合利用处置,其余部分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一般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管理。

(六)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八)该项目正常投产3至5年内应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大气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洛浦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洛浦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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