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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塔里木油田阿图什气藏恰探1井 阿北1JS井试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塔里木油田阿图什气藏恰探1井、阿北1JS井试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塔里木油田阿图什气藏恰探1井、阿北1JS井试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境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75°44′22.70″,北纬39°47′30.02″。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2口采气井(均为评价井转产能井),2.02千米集气管线,2.02千米燃料气管线,1座(10+5)万方/天LNG撬装处理站(含提XAI装置)等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电气、自控、通信、防腐、消防等公辅工程,废气、废水、噪声治理、固体废物处置、生态恢复、防渗等环保工程;以及塔西南天然气综合利用工程、阿克莫木气田天然气处理厂等依托工程。本项目总投资12700.8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7%。

二、根据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塔里木油田阿图什气藏恰探1井、阿北1JS井试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132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4〕41号),本项目符合自治区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新疆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塔里木油田“十四五”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通过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统筹现有道路、限定车辆路线、加强挖填施工管理等控制占地影响范围,减少工程临时占地和地表开挖造成的不利影响;项目在选址、施工作业时,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施工土方全部用于管沟回填和平整,严禁随意堆置;工程占地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征地及补偿要求,在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补偿和恢复;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场地的恢复工作,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运营期加强设备的管理和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退役期做好设备产出及固井、封井工作。落实水土保持和防沙治沙措施,制定完善的油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严格落实,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避免在大风天气作业,提高施工效率,减少裸地暴露时间;加强进出车辆减速慢行、物料遮盖的措施。运输车辆定期检修,燃用合格油品。运营期天然气集输及处理均采用密闭流程,并对管线、设备、阀门等进行定期检查、检修和维护,控制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采出水拉运至阿克莫木气田天然气处理厂二期拟建采出水处理装置处理,经处理后满足《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标准中指标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通过污水管道收集,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生活污水罐,拉运至阿克莫木气田天然气处理厂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采气井均采用套管等固井措施;严格执行分区防渗措施;定期做好阀门、管线等巡检;加强土壤及地下水水质监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不对项目区域及下游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提高工艺过程自动化水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等要求,同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其他一般工业固废应优先回收利用,其贮存、填埋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修订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本项目环境风险纳入现有环境风险应急管理范围内,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地下水、土壤等的监测,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七)本项目所在区域属塔里木河流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及《关于加强沙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新环评发〔2020〕138号)等规定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沙治沙措施,并持续动态优化调整各项措施,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防沙治沙措施落实之前项目严禁投入运行。

(八)项目服役期满后,应拆除地面设施、清理井场、采取安全措施处置报废管线,严格按照《废弃井封井回填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0〕72号)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开展固井、封井工作,防范次生风险和防止污染。同时,及时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工作,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7-2018)》等要求,落实退役期生态恢复及防沙治沙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项目运营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并严格按证排污。

五、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编制和报备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范围。

六、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工程建成后3至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生态、土壤和水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八、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以新带老”整改措施,确保投运前完成各项整改措施,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九、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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