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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油田分公司2×660兆瓦超超临界煤电联产+可再生能源+百万吨级CCUS一体化 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油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油田分公司2×660兆瓦超超临界煤电联产+可再生能源+百万吨级CCUS一体化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油田分公司2×660兆瓦超超临界煤电联产+可再生能源+百万吨级CCUS一体化示范项目位于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5°01′13.42″,北纬45°32′54.12″,贮灰场位于厂址西南侧1.7千米,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5°01′29.18″,北纬45°31′33.63″。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2台660兆瓦超超临界间接空冷燃煤机组,锅炉采用2台1941.3吨/小时高效超超临界参数、一次中间再热、单炉膛、平衡通风、固态排渣、切圆燃烧或前后墙对冲燃烧、全钢架悬吊结构、紧身封闭、П型变压运行直流炉。同步配套建设碳捕集系统、再生系统、压缩及干燥系统及电气、控制等工程,年捕集二氧化碳100万吨。主要建设内容:1.主体工程,新建汽机房、煤仓间、锅炉房、烟气净化系统、引风机房、烟囱、碳捕集站场等。2.公辅工程,新建取水及供水工程、再生水深度处理系统、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凝结水精处理系统,主机冷却、辅机循环水冷却系统、除灰渣系统、750千伏配电装置区、原料运输、原料贮存、灰场及灰渣运输、厂区绿化、道路、办公生活区、碳捕集循环水场等。3.环保工程,新建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程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本项目总投资72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363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0.21%。

二、根据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油田分公司2×660兆瓦超超临界煤电联产+可再生能源+百万吨级CCUS一体化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82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4〕26号),本项目已取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克拉玛依新疆油田分公司2×660兆瓦超超临界煤电联产+可再生能源+百万吨级CCUS一体化示范项目核准的批复》(新发改批复〔2023〕120号),符合克拉玛依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克拉玛依市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2022-2035)》《克拉玛依市电力“十四五”发展规划》,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CR脱硝+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低低温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配高频电源)处理,通过210米高烟囱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均须满足《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中提出的排放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须满足《燃煤电厂烟气汞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T3909-2016)要求。转运站、碎煤机房、煤仓间产生的粉尘采用机械通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分别通过15米、30米、3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灰库、石灰石粉仓贮运过程产生的粉尘,采用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厂区及贮灰场场界处颗粒物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高含盐废水,进入高含盐废水池,回用于脱硫系统用水。高悬浮物废水,排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脱硫系统和再生水深度处理系统。脱硫废水,经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除渣系统、灰库搅拌机和灰场喷洒等。输煤系统排水,排入含煤废水处理装置处理。锅炉酸洗水,排入厂区酸洗废水贮存池。生活污水,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碳捕集装置工艺废水,排入回用水管网回用于煤场喷洒、输煤系统地面冲洗、灰场喷洒等。碳捕集装置循环冷却水,回用于煤场喷洒、输煤系统地面冲洗、灰场喷洒、脱硫系统等。碳捕集装置高浓度废水,回用于灰场喷洒。工业废水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规模2×50立方米/小时,采用澄清-气浮-过滤工艺,处理后的废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后全部回用。含煤废水处理装置设计处理规模2×10立方米/小时,采用沉淀-絮凝-澄清-过滤处理工艺,处理后的废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地面冲洗降尘等。脱硫废水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规模20立方米/小时,采用石灰中和、氧化、絮凝、澄清处理工艺,处理后的废水达到《燃煤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2020)后回用于除渣系统、灰库搅拌机和灰场喷洒等。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规模2×5立方米/小时,采用三级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处理后的废水汇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统一回用。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酸洗废水池、工业废水处理间、脱硫废水车间、煤水处理间、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废污水管网、事故油池、尿素溶解车间、危废库、碳捕集区域胺溶液储罐区、碱液罐区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定期对厂区、灰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及、灰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一般固体废物中灰渣、脱硫石膏和石子煤均优先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部分送贮灰场分区堆存。废离子交换树脂和废膜全部交由厂家回收。污水处理设施污泥,脱水处理后运至贮灰场分区碾压堆存。

(六)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八)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编制和报备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范围。

(九)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大气、地下水及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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