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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天利高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焚烧装置优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天利高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新疆天利高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焚烧装置优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天利高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焚烧装置优化改造项目位于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天利高新厂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4°50′5″,北纬44°21′5″。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建设内容主要为对现有焚烧装置扩建,新增1台焚烧炉,扩建后焚烧装置共2台焚烧炉,处置的危废量由目前的3.384吨/时增加至3.567吨/时;2台焚烧炉处置各类工艺废气由目前的12554标准立方米/时增加至22607标准立方米/时;新建1套工艺废气制氮装置,处置醇酮高压、低压工艺尾气,高纯氮气生产能力为6000标准立方米/时;焚烧装置配套新建1座EVA废液缓冲罐,容积30.8立方米。本项目总投资为8000万元,均为环保投资

二、根据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天利高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焚烧装置优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4〕104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4〕32号)该项目符合克拉玛依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产业园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有组织焚烧烟气经“SNCR/SCR联合脱硝+干法吸收(氢氧化钙、活性炭)+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6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氯化氢等1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浓度限值。储罐、机泵和工艺管线在物料输送过程中密封点产生的无组织废气,应选用密封性能好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强化生产管理,定期做好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余热锅炉排污水(属于清净下水)依托现有天利高新公用工程中心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厂区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等要求,做好防渗,利用现有工程的地下水监控井土壤环境跟踪监测点,按规范要求加强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采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焚烧灰渣、SCR废催化剂、废布袋、CO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分子筛、废瓷球等危险废物经统一收集后分类暂存于厂区危险废物暂存库,并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同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废机油依托本项目焚烧炉处置。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措施。修订完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现有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备案等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关键设备的日常检修,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焚烧烟气应配套设置在线自动监测设施。

(七)严格落实各项碳排放控制措施。项目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衔接落实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运营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大气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要求,氮氧化物替代来源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形成的减排量中获取;颗粒物、二氧化硫替代来源从中国石油独山子石化分公司热电厂新区动力站锅炉烟气环保提标改造项目形成的减排量中获取。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实际产生的大气、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七、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独山子区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独山子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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