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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道216线K1181+500处塔什店桥改造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库尔勒公路管理局:

《关于国道216线K1181+500处塔什店桥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国道216线K1181+500处塔什店桥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巴州库尔勒市塔什店镇南侧约300米处,本项目主要是在原址上建设新桥及引道,拆除1-41.5米空腹式圬工板拱桥,新建1-45米钢箱-混凝土组合梁桥,下部结构为U型桥台,承台桩基础,桥梁全长57.08米,桥梁宽12米,按二级公路标准对桥梁前后共计613米引道进行建设,与G216道路顺接。配套建设预制厂、堆场、防渗隔油沉淀池、施工生产生活区等工程,项目不设置取弃土场,取土全部采用商购料,弃土全部进行综合利用。项目永久占地面积总计841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016.8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7万元,占总投资的17.41%。

二、根据新疆清风朗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国道216线K1181+500处塔什店桥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85号),本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综合交通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符合巴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涉及博斯腾湖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已征得巴州博斯腾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同意。本项目实施可能对沿线生态、水、声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要求: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选线方案,施工应优先避开博斯腾湖风景名胜区、公益林,确实无法避绕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利环境影响。项目开工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项目占用博斯腾湖风景名胜区、公益林征占地手续,并采取补偿和恢复措施,结合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严格按照设计规定的范围开展施工活动,严禁随意扩大施工范围和占地面积,禁止对周边其他草地、农田进行碾压和破坏;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开展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禁止捕杀野生动物和随意破坏野生植物;涉水施工做好导流工作,减轻对鱼类资源的影响;强化土石方、弃渣管理,严禁随意乱挖乱弃;禁止在保护区域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等;严格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土地平整,及时将河道内扰动区域进行清理,拆除临时导流堤恢复河道水面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跨越孔雀河段的保护。施工期生产生活区应远离博斯腾湖风景名胜区和孔雀河河道。生产废水通过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生活污水通过现有排水设施收集后依托库尔勒市南市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桥面设置径流导排系统,各导排系统连接事故收集池,防范地表径流对地表水环境的污染风险;施工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外排;定期开展沿线敏感水体的水质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区域水环境安全。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临时设施设置应远离环境敏感区,场地四周设置围挡防风阻尘;物料输送等采用全封闭作业,定期对裸露的施工道路和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物料运输、临时存放和装卸过程中,采取防风遮挡或降尘措施,加强施工作业的规范及监督检查。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声环境敏感点设置围挡,声环境保护目标处禁止夜间施工。运营期加强交通管理,采取禁鸣、限速等防治措施,定期养护路面,维持道路良好路况;对声环境保护目标开展声环境质量定期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降噪措施。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加强线路两侧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及集中居民住宅区等敏感建筑物。你局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施工期弃土用于绿化、修补周边路面和地基等综合利用;钻孔渣浆上清液优先回用,多余部分定期拉运至库尔勒市南市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池底干渣浆用于周边修补路面和地基处理等综合利用;强化土石方管理,不得占用、堵塞河道;生活垃圾定期清运至库尔勒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隔油池废油等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置,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醒目的水体警示牌,尽可能降低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概率。建立健全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等保障,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四、加强环境管理。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本项目应严格落实施工期及运营期环境监测计划。项目建成后3至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水环境影响及声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五、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库尔勒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库尔勒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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