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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十四师昆玉市-墨玉县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公路养护管理所:

你单位《关于审批〈第十四师昆玉市-墨玉县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第十四师昆玉市-墨玉县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和田地区墨玉县、第十四师昆玉市境内。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全长32.679千米,全线新建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设计速度80千米/时,路基宽度24.5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公路全线共设置大桥3座、中桥2座、小桥5座、涵洞147道、平面交叉8处;配套建设预制场、混凝土沥青拌合站、水稳拌合站、施工便道等工程。项目不设置自采取土场与弃土场,取土全部采用商购料,弃土优先进行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由砂石料供应单位拉运处置。本项目总占地面积142.52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135.22公顷,临时占地面积7.3公顷。项目总投资7986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1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01%。

二、根据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第十四师昆玉市-墨玉县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106),本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网规划(2021-205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四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道网规划(2023-2035年)》要求,符合和田地区墨玉县、第十四师昆玉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建设涉及新疆拉里昆国家湿地公园(塔里木盆地南缘土地沙化防控生态保护红线区),符合《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及《关于加强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中允许开展的“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情形,同时征得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新林湿字〔2023111号)、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及兵团第十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本项目实施可能对沿线生态、水、声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开工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项目占用塔里木盆地南缘土地沙化防控生态保护红线新疆拉里昆国家湿地公园、公益林等征占地手续,并采取补偿和恢复措施,结合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划定、控制施工范围,充分利用拟建桥梁、涵洞作为野生动物下穿式通道和上跨式通道;采取桥梁等形式无害化穿越环境敏感区,涉水路段采取枯水期施工并设置施工围堰;严禁在湿地公园内新增临时用地,强化土石方、弃渣管理,严禁随意乱挖乱弃;禁止在地表水体、湿地公园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等,避免对周边地表水体、湿地公园等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开展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禁止捕杀野生动物和随意破坏野生植物;严格开展生态监测制定野生保护动植物分布及活动监测计划,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优化调整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迹地修复及生态修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临时设施设置应远离环境敏感区,场地四周设置围挡防风阻尘;拌合站、物料输送等采用全封闭作业,沥青混凝土拌合站烟气经“冷凝+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水稳拌合站烟气配备二级除尘装置处理后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1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定期对裸露的施工道路和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土方、水泥和石灰等散装物料运输、临时存放和装卸过程中,采取防风遮挡或降尘措施,加强施工作业的规范及监督检查。

(三)严格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施工现场设置环保厕所,生活污水经防渗污水池收集后依托墨玉县污水处理厂处置。施工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外排。桥梁或路基两侧应设置防撞护栏,并配套建设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和防渗事故应急池,加强对径流收集系统和事故应急池等环境应急设施的维护,定期开展沿线敏感水体的水质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区域水环境安全。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声环境敏感点设置围挡,声环境保护目标处禁止夜间施工。运营期通过采取禁鸣、限速等防治措施,有效降低对沿线声环境保护目标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对声环境保护目标开展声环境质量定期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降噪措施。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加强线路两侧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及集中居民住宅区等敏感建筑物。你单位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施工期工程弃渣、弃土及时清运,不得随意丢弃,强化土石方管理、综合利用等,不得占用、堵塞河道;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置,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施工及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清运至昆玉市和墨玉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危险品运输管理登记制度,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经过跨河路段前,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经批准后方可驶入;你单位须与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建立区域应急联动平台,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等保障,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四、加强环境管理。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本项目应严格落实施工期及运营期环境监测计划。项目建成后3至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水环境影响及声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五、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生态环境局及工程路径所在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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