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厅公文公告 / 文件 /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 一般建设项目

关于新疆阿艾矿区北山中部煤矿生活供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开滦库车高科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阿艾矿区北山中部煤矿生活供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阿艾矿区北山中部煤矿生活供水工程项目位于阿克苏地区库车市阿格乡、库车河山区河道口岸,主要向北山中部煤矿在籍职工及随矿家属生活供水。取水口布设在库车河河道右岸国道217公路1009-1800千米处路边,其地理坐标为:东经83°651.148″,北纬42°958.971″。本项目起点地理坐标为:东经83°73.374″,北纬42°104.418″,终点地理坐标为:东经83°433.005″,北纬42°1151.797″。供水设计规模为244立方米/天,年供水量为8.9万立方米/年,日最大供水规模为488立方米/天。建设内容主要为:主体工程包括新建取水设施、输水管道、二次加压泵站及蓄水池;辅助工程包括新建防洪工程、10千伏电力线路、阀井及附属建筑物;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程和环境风险管控工程。本项目占地总面积3.02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0.36公顷,临时占地面积2.66公顷。本项目总投资439.9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2万元,约占总投资的3.2%。

二、根据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阿艾矿区北山中部煤矿生活供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80号),本项目符合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及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占地范围,对永久占用的草地表土进行单独收集、分层保存,用于植被恢复区的表层覆土;植被覆盖度高的区域,采取分层开挖、分层回填措施,避免破坏区域土壤肥力;严禁在非施工地段随意踩踏、占用,破坏地表植被和稳定的结皮层;尽量减少对高覆盖度草地的占用,占用草地应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严格控制范围;加强对施工人员和职工的教育,强化保护野生植物的观念,发现保护植物应进行移栽;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程施工结束后采取自然恢复的方式对区域植被进行恢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有关规定,落实防沙治沙措施,防治土地沙漠化,避免区域土地沙化。运营期间加强对绿化植物的管理与养护,恢复植被、减少土壤侵蚀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应采取设置围档措施;挖、填筑较集中的工程区、堆料场、转存料场等地,加强路面养护,控制车速,多尘物料运输时需密闭、加湿或苫盖,定期对施工作业面定期洒水降尘;加强回填土方堆放场的管理,及时清理临时弃土;大风天气禁止施工;加强对施工车辆的检修、维护和清洗,减少车辆尾气排放。运营期间无大气污染物产生与排放。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等。其中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严禁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煤矿矿区施工营地设置的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综合利用。运营期间应加强取水口的保护及水质管理、监测工作。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施工期弃渣用于煤矿矿区道路修建;建筑垃圾中可回收的部分交由废品收购站进行回收利用,废弃的砖块、石块等用于煤矿矿区路基回填和煤矿矿区场地填方等;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理,运送至库车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期泵机检修中产生的少量废油由检修人员收集后依托矿区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单位安全处置。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编制和报备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范围。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库车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库车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514

浏览量:
字体:【大】【中】【小】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