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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皮山县皮山河灌区木奎拉片区农田建设水源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皮山县水利服务总站:

你单位《关于〈皮山县皮山河灌区木奎拉片区农田建设水源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皮山县皮山河灌区木奎拉片区农田建设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和田地区皮山县境内。地理坐标:东经78°2622.963″,北纬37°2951.941″。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在皮山河灌区木奎拉片区拟新增的1.44万亩耕地和0.06万亩防护林范围内共布置机井20眼,井深平均为160米,井径700毫米,井与井最小间距450米,配套建设10千伏架空线路20.3千米、水泵、启动箱、变压器、过滤器管理房、计量设施等工程。计划提取地下水288.57×104立方米/年,满足木奎拉片区新增耕地和防护林春季农业灌溉用水需求。新增耕地、防护林工程、输水管网、地表水引水工程单独立项,不包含在本次评价范围之内。本项目仅作为木奎拉片区灌溉的应急临时水源工程,待地表水引水工程建设完成后,木奎拉片区新增耕地和防护林地的灌溉用水全部以地表水源为主,本工程20眼机电井作为应急抗旱井使用。项目永久占地面积约2.6亩,临时占地面积约16.7亩。项目总投资1345.9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3万元,占总投资的7.65%

二、根据新疆金辰永信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皮山县皮山河灌区木奎拉片区农田建设水源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450号)、新疆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关于<新疆和田地区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新水规设〔202339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和田地区地下水资源评价报告审查意见的函》,本项目符合《关于皮山河流域规划的批复》(和行函〔20086号)《关于对<皮山县皮山河流域规划报告>的审查意见》(和地水利发〔2007230号)《新疆皮山县水资源综合规划》《关于<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皮山河灌区粮食产能提升项目总体规划>的批复》(皮政函〔202395号)《关于<2023年皮山县提高粮食产能新建临时水源工程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审查意见》(和地水利审〔2023187号)、和田地区皮山县水资源三条红线管控要求、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水资源保护。项目应符合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要求,强化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禁突破“三条红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切实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采取高效节水灌溉,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施工期洗井废水、试压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区及道路的洒水降尘;施工期生活污水拉运至皮山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加强施工期管理,禁止废(污)水外排。

严格落实各项监控措施,运行期须设置地下水水位及水质实时监控网,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地下水位下降在可接受范围内,若发现地下水位下降超出预测范围,需立刻停止开采地下水按照一井一策设置取水台账,如实记录各机井的取水量,严禁地下水超采行为,杜绝地下水污染事故。在集中灌溉期加强对项目区及周边的灌溉井监测频次,实时掌握地下水抽水情况,科学规划抽水量并采取错峰抽水措施,最大限度避免由于集中开采导致的掉泵现象。地下水开采须符合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要求。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划定施工作业范围,减少占地面积,保护地表原有植被;施工人员、施工车辆和各种设备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破坏道路和农田水利设施等农田基础设施;避免在多风时节及大风天气下开挖,强化土石方、弃渣管理,严禁随意乱挖乱弃,严格落防沙治沙、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迹地修复及生态修复。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禁大风天气进行大量土方作业,临时堆土、弃渣应及时遮盖,定期对裸露的施工道路和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散装物料运输、临时存放和装卸过程中,采取防风遮挡或降尘措施,加强施工作业的规范及监督检查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车辆运输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施工机械维护保养,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处置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污染降到最低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施工期弃土渣及时回填、综合利用,严禁随意丢弃;废弃泥浆重复利用,随用随配钻井岩屑拉运至皮山县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施工废料优先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清运至皮山县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施工期生活垃圾清运至木奎拉乡生活垃圾中转站处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机井管理工作,防止地下水超采致使区域地下水水位下降,防止外环境对项目区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并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本工程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实施后对区域地下水环境的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

五、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和田地区水利主管部门应尽快开展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确保项目符合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要求。本项目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须控制在和田地区皮山县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内,严禁超采地下水。项目取水应获得水利部门取水许可。待地表水引水工程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本工程20眼机电井应按照相关要求停用,并转为应急抗旱井使用。

八、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皮山县分局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皮山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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