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光耀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新疆光耀玻璃科技有限公司600t/d优质浮法Low-E玻璃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光耀玻璃科技有限公司600t/d优质浮法Low-E玻璃生产线项目位于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工业园区拉依苏化工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4°02′20.24″,北纬41°48′53.94″。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技术改造,主要建设内容:对现状600吨/天玻璃熔窑停炉冷修,将玻璃熔窑拆除重砌,窑炉基础、框架均不变,主要更换熔窑各部位耐火材料;燃料(天然气)燃烧方式由原来的底烧式改为侧烧式并采用富氧燃烧工艺,将现有SCR脱硝措施改为“复合陶瓷纤维滤管脱硝脱硫除尘一体化工艺”烟气治理设施;在现有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基础上延伸产业链,增加一套镀膜机。新建一条在线Low-E玻璃(低辐射玻璃)生产线,包括原料系统、气化系统、混合输送分配系统、反应系统和尾气处理系统。增加反应器组装检修区、镀膜控制室、绷网室、配气站等辅助设施,其余辅助工程及公用工程均依托现有工程。项目总投资4963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3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6.52%。
二、根据新疆万资嘉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光耀玻璃科技有限公司600t/d优质浮法Low-E玻璃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的报告(新环评估〔2024〕48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4〕17号),本项目符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轮台工业园区拉依苏化工区“十四五”及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原料粉磨加工过程产生的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表1限值要求。各物料混料、配料车间原料称量皮带机转运末端落料点颗粒物采用滤筒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表1限值要求。混料、投料过程产生的粉尘分别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表1限值要求。熔窑烟气先经余热锅炉利用热量后,再经“干法脱硫+复合陶瓷滤管除尘脱硝一体化”窑炉烟气治理设施处理,通过8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氯化氢、氨排放浓度须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排放限值要求。镀膜工段废气经排气管微负压排出后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废气降温后经“布袋除尘器+二级碱液吸收装置”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3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厂房外厂区内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表B.1限值,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氨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厂区软水制备系统排污水、离子交换树脂系统清洗废水、纯水制备系统的废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及余热锅炉排污水夏季全部用于厂区道路抑尘,冬季经园区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镀膜废气处理废水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后,经园区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调节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三)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
(五)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修编、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七)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并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八)该项目正常投产3至5年内应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大气、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轮台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轮台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