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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乐市润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台铁路专用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博乐市润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博乐市润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台铁路专用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博乐市润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台铁路专用线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和兵团第师境内。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起点位于博乐站,终点位于五台园区站,正线全长16.041千米,采用单线标准建设、电力牵引,设计车速80千米/小时。运营初期(2025年)列车对数为4/天,近期(2030年)列车对数为5/天,远期(2040年)列车对数为9/天。主要新建特大桥5015.52/1座、大桥167/1座、中桥57.66/1座、箱形桥626.22平方米/4座、涵洞692.51/32座,新建车站(五台园区站)1座,110千伏牵引变电所1座,6立方米化粪池、12立方米化粪池和隔油池各1座,污水泵站2座,设置临时材料厂、存梁场1处,混凝土集中拌和站、小型预制构件厂1处,配套建设通讯、给排水、暖通、消防等系统。本项目不设置自采取土场,取土全部采用商购,弃方回填至外购商业取土场,不自建弃土场。本项目新增永久占地面积67.24公顷,新增临时占地面积8.5公顷。项目总投资68987.4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9.53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58%

二、根据北京中环鑫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博乐市润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台铁路专用线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47),本项目符合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五师双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涉及天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符合《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中允许开展的“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情形,同时已取得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五师自然资源局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涉及新疆博乐博尔塔拉河国家湿地公园已征得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同意。本项目实施可能对沿线生态、水、声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要求: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选线方案,优先避绕环境敏感区,确实无法避绕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利环境影响。项目开工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项目占用天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新疆博乐博尔塔拉河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公益林、耕地等征占地手续,并采取补偿和恢复措施,结合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禁止捕杀野生保护动物和破坏野生保护植物;充分利用拟建桥梁及涵洞作为野生动物迁移通道;缩短在湿地公园的施工作业时间;严禁在湿地公园内设置施工生活区、物料堆放场、拌合站等临时工程;采取桥梁等形式无害化穿越环境敏感区;进一步优化跨越博尔塔拉河桥梁桥墩位置设计,减少入河桥墩面积,压缩河道过水断面,避免影响水生生物活动;跨博尔塔拉河桥梁桥墩施工应选择枯水季节,避开汛期,减少涉水施工工程严格控制路基开挖施工作业面,避免超挖破坏周围植被;加强施工泥浆和废水收集处理,严禁随意弃置,避免影响沿线水体水质和水生动物生境;桥梁路基段应设置遮光板,减少对鸟类和夜行动物的影响;制订野生动物栖息地监测计划,长期开展对项目区域野生动物栖息地环境质量和动物活动情况、种群动态变化的监测;严禁施工人员在河道内捕鱼,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乱扔垃圾或倾倒弃渣、废油等固体废物;制定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施工组织方案,便道两侧边界设立警示牌,严禁施工车辆越界施工;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做好生态补偿和经济补偿;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生态恢复工作,避免对天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新疆博乐博尔塔拉河国家湿地公园、野生动植物和生态公益林等敏感目标造成影响

(二)严格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的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生活污水通过管网排入博乐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桥墩钻孔产生的泥浆水循环使用,产生的废弃泥浆抽运至沉淀池处理,上清液清运至博乐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外排。运营期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通过管网排入五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采取桥梁跨越博尔塔拉河,在桥墩之间须合理布设栈桥,避免破坏河道正常流水,确保施工期间水系畅通;桥梁安装护轮轨,并在跨河桥梁段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和防渗事故应急池并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加强对径流收集系统和防渗事故应急池等环境应急设施的维护,定期开展沿线敏感水体的水质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区域水环境安全。

(三)严格声环境保护措施。对项目沿线分布的青德里卓南村、肉联厂家属院、零散牧民房等敏感目标设置围挡;加强设备选择和养护;声环境保护目标处禁止夜间施工;敏感点采取声屏障降噪措施;施工车辆(特别是重型车辆)的运输通路,应避开敏感区;运营期严格落实禁鸣、限速等防治措施,降低对沿线声环境保护目标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对声环境保护目标开展声环境质量定期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降噪措施;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加强线路两侧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合理设置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集中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建筑物以及布局危险化学品储罐、生产装置等振动敏感建筑物,你单位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四)加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周围设置围栏,避免大风天气施工;散装物料堆存、运输必须采取加盖篷布等防尘措施;定期对施工场地及运输道路洒水抑尘;加强对施工车辆的检修和维护,及时清洗车辆;运营期食堂安装油烟净化器,烟气排放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表2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施工产生的钻渣、废弃泥浆收集后回填至商业料场取土坑,强化土石方管理,减少弃渣,严禁随意丢弃、占用、堵塞河道;废旧电池交由厂家回收,废油桶、废润滑油、牵引变电所事故油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转移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施工期及运营期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集中收集后清运至博乐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六)加强电磁防治措施。项目拟建五台牵引变电所场址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须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2014)要求。根据敏感目标分布情况,进一步优化基站选址布局,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电磁环境减缓措施,确保不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影响。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在桥梁桥头等路段位置设立警示牌和危险品运输车辆限速等标识,降低环境事故风险;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经过跨河路段前,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经批准后方可驶入;你公司须与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建立区域应急联动平台,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等保障,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四、加强环境管理。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本项目应严格落实施工期及运营期环境监测计划,重点关注项目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湿地公园、地表水体、声环境等敏感目标。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水环境影响及声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五、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博州生态环境局,第五师双河市生态环境局及工程路径所在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博州生态环境局、第五师双河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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