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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九洲沥青制造有限公司十五万吨/年改性沥青料减压深拔装置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九洲沥青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新疆九洲沥青制造有限公司十五万吨/年改性沥青料减压深拔装置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九洲沥青制造有限公司15万吨/年改性沥青料减压深拔装置一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轮台工业园拉依苏化工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4°03′57.976″、北纬41°50′19.446″。项目以库车塔化厂渣油为原料,采用加热减压蒸馏工艺,实现年生产基质沥青10万吨、改性沥青6万吨,年副产润滑油基础油2.1万吨、燃料油0.84万吨、蜡油1.6万吨。项目主体工程主要包括2台天然气管式加热炉、1套预处理分馏装置、1座预处理闪蒸塔和1座基础油气提塔等;公辅工程包括给排水系统、蒸汽锅炉系统、供电系统、消防系统、循环水池、综合办公楼、实验室等;储运工程包括原料渣油罐区、沥青罐区、基础油罐区、蜡油罐区和燃料油罐区等;环保工程主要有废气处理设施、废水治理设施和固体废物治理设施等。项目总投资4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7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4.89%。

你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轮台县分局对本项目“未批先建”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出具了《关于新疆九洲沥青制造有限公司免于处罚的情况说明》。你公司应增强守法意识,积极整改,杜绝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根据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九洲沥青制造有限公司15万吨/年改性沥青料减压深拔装置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7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124号),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轮台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及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加热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最终经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排放限值要求。燃气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技术处理后,最终经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其中,燃气锅炉烟气中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达到你公司在《报告书》中承诺的不高于50mg/m3的标准要求。改性沥青加工过程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采用热管换热器+电捕焦+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后,最终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沥青烟、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排放限值要求。罐区和装卸区挥发性有机废气,采用二级冷凝+活性炭吸附技术处理后,最终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排放要求。污水处理站有组织废气,采用生物除臭滤塔工艺处理后,最终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排放要求、氨与硫化氢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运营期无组织废气包括罐区、生产装置区、沥青烟处理装置、装卸区和污水处理站的无组织废气。其中,苯并[a]芘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硫化氢、氨、臭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改扩建项目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污水处理站,运营期产生的含油废水、化验废水送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园区下水管网,循环冷却排水和锅炉排水直接排入园区下水管网,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园区下水管网。

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相关规定做好本项目的各项防渗工程,加强对罐区(不包括沥青罐区)、污水处理设施、事故池、危废暂存间等重点区域的防渗措施。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布置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监测,如发现防渗功能下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严防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减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限值。

(五)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化工物料、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定设置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强化日常管理,加强对罐区、管线、焊缝、阀门等区域及设备的巡查、检修。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建立与园区管委会、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土壤、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六)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

(七)本项目未取得合法环评批复文件且主体工程已基本建成,应全面梳理项目存在的问题并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将整改措施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本项目在正常投产3至5年内应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大气、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

七、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轮台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轮台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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