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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霍城县果子沟河地下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霍城县水利管理站: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霍城县果子沟河地下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霍城县果子沟河地下水库工程位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果子沟河出山口中游河段,距霍城县城15千米。水库地理坐标为:东经80°45′~81°00′、北纬44°10′~44°20′。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以农业灌溉、人畜饮水、工业供水为主的具有综合开发任务的Ⅲ等中型水利枢纽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包括入渗回补工程、取水工程、输水工程等。2.公用工程包括供电及通信系统等。3.施工临时工程包括料场、场内道路、施工生产区、砼拌合站、钢木加工厂等。4.环保工程为入渗回补工程区的引水渠首设置的生态放水闸。本工程设计有效库容为1437.34万立方米,调蓄库容1400万立方米,水库年总供水量为2067.11万立方米。水库截渗墙处上限水位为780.00米,库尾处上限水位为804.50米。水库截渗墙处下限水位为774.60米,库尾处下限水位为804.20米。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77.10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6.62公顷,临时占地60.48公顷。占地类型主要为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其他土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占地不涉及基本农田。本项目总投资31292.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8.57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08%。

二、根据新疆创禹水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霍城县果子沟河地下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28号),本工程符合伊犁州直“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伊犁河流域灌区规划报告》,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黄规计函〔2023〕143号”文出具了可研审核意见,该工程已列入《黄河流域(片)“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工程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流量保障措施。本工程引水期间(11月~2月),生态放水闸放水流量为0.30立方米/秒,生态基流为0.29立方米/秒,生态放水闸下放流量须满足生态基流的要求;3月~10月入渗回补工程区的引水渠首不引水,上游来水全部通过2孔冲沙闸进入下游河道,保证生态基流要求。运行期分别在引水首部下游河道断面、取水工程下游河道断面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工程运行期生态基流下泄情况,并将流量计的监测结果与生态流量监管信息平台联网,同时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期,尽量选择果子沟河枯水期施工,减少工程对水生态及鱼类活动的影响;加强环保宣传,保护项目区周边水生生物不受施工影响,严禁捕捞项目区周边鱼类;增殖放流新疆裸重唇鱼5000尾/年,科学选择适宜河段开展长期放流,缓解工程建设运行对鱼类资源量的影响。

(三)严格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禁止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减少对植被的破坏;严禁随意破坏植被和捕杀野生动物。强化施工生态保护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方案,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施工活动范围,尽量减少地表开挖和扰动,减少对植被的占用和对动物生境的破坏。本项目产生的多余土石方基本为河床内的沙砾石料,不设置弃渣场。施工前对表层土壤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并回用,施工中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迹地等实施生态修复,有条件或必要时应同步开展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坚持因地制宜,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恢复和保护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初期可采用人工管护等措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工程建设运行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针对施工期和运行期的扬尘、噪声等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水质监测工作,关注水质变化,避免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制定施工期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保护措施。涉及三宫乡水源地、霍城四爪陆龟自然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工程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履行相关手续或取得主管部门同意。

(五)严格落实“以新带老”环保措施。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用水总量,以水定地,控制流域灌区灌溉面积,通过大力发展节水工程,有效降低灌溉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确保果子沟河下游生态用水按时足量下泄,解决灌溉用水挤占生态用水的问题。果子沟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在保护生态环境基础上,合理分配各业用水。适当调整果子沟河上游灌区作物结构,加大发展节水灌溉力度。加强果子沟河灌区下游区域生态监测,依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程建成后3~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水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六、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应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霍城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霍城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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