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厅公文公告 / 文件 /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 一般建设项目

关于巴楚县红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喀什水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巴楚县红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请示》(喀水务呈〔2024〕4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巴楚县红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阿纳库勒乡境内,距离巴楚县城8千米,中心地理坐标:东经78°26'01.99",北纬39°45'54.02"。本项目主要对存在病险问题的水闸建筑物等进行拆除重建,消除水库安全隐患,确保水库按设计库容安全运行;同时减少水库坝基的渗漏量及蒸发损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改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挡水退水闸1座、水库应急泄洪闸1座、水库放水闸1座、退水渠2.067千米、水库大坝12.22千米、配套相关附属设施;拆除水库引水闸、改建水库防渗引水渠5.76千米,改建大坝5.28千米,配套建设相关附属设施。公辅工程包括土料场1座、弃渣场1个、施工区4处、施工临时桥涵8处、临时道路35.51千米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水、固体废物处理等。本项目工程等别为Ⅲ等,规模为中型。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673.54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192.53公顷,临时占地面积481.01公顷。本项目总投资67943.9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8.02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0.44%。

二、根据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巴楚县红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046号),本项目符合喀什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新疆叶尔羌河流域规划及审查意见相关要求。本项目实施可能对流域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程机械车辆冲洗和维护保养依托临近工程区的巴楚县进行集中维护保养,禁止在施工场地内进行车辆和机械设备清洗,禁止向河道内排放油污等废液。施工期产生的混凝土拌和、养护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和施工区洒水降尘;基坑排水主要采用明排或井点降水方式,经合理收集后进行综合利用;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拉运至巴楚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采取场地设置围挡、及时洒水降尘、堆场使用篷布遮盖、密闭运输、施工机械使用优质燃料等措施控制施工扬尘。采取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施工车辆管理等措施控制噪声污染。施工期建筑垃圾及废旧设备收集后清运到就近建筑垃圾填埋场堆放;施工期生活垃圾拉运至就近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从生态保护角度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控制施工占地、规范车辆运输行为、限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工程占地及施工作业的影响范围。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降低工程活动和人员活动对区域内动植物自然生长环境的破坏;开展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禁止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科学合理组织施工活动,采取措施防止施工废水进入河道对水生生物产生不利影响。通过强化管理、采取综合利用等方式减少弃渣,对产生的弃渣进行集中堆放、篷布遮盖并尽快转运。本项目占用林草地、森林公园和生态保护红线,应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落实生态修复方案,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迹地进行生态修复,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当地常见植被等措施恢复原有地貌。

(三)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加强设备日常检修维护,加大对红海水库的巡查力度;管理站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均依托原管理单位进行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并根据监测结果,优化调整环境保护措施。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3月18日

浏览量:
字体:【大】【中】【小】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