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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喀什噶尔河流域木华里库山河输水总干渠护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喀什噶尔河流域管理局水利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对〈喀什噶尔河流域木华里库山河输水总干渠护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喀什噶尔河流域木华里库山河输水总干渠护岸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喀什地区英吉沙县县国营农场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克孜勒陶乡和巴仁乡行政区域,地理坐标:第一段:起点坐标东经75°45′1.168",北纬38°56′47.590",终点坐标东经75°45′26.539",北纬38°56′58.327";第二段:起点坐标东经75°45′27.166",北纬38°56′59.168",终点坐标东经75°47′24.882",北纬38°57′46.641"。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4.0千米护岸和2座退水涵洞,护岸工程建设段为桩号0+000~0+722、桩号0+752~4+030段,设计洪峰流量396立方米/秒,起始点设计洪水位1722.68米,末点设计洪水位1676.35米。公辅工程包括修建0.85千米临时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等。临时工程包括综合加工场、材料堆放场、临时生活区、临时设备房、料场、导流围堰、临时道路、施工仓库、土料场、弃渣(料)场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本项目工程等别为Ⅳ等,永久占地13.9611公顷,使用年限为30年。本项目总投资3223.9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88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0.46%。

二、根据新疆辰光启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喀什噶尔河流域木华里库山河输水总干渠护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036号),本项目符合喀什地区地区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新疆库山河流域综合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相关要求。本项目实施可能对流域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禁止在施工场地内进行车辆和机械设备清洗,禁止向河道内排放油污等废液。施工期产生的生产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禁止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临时暂存后定期由施工方统一清运。采取场地设置围挡、及时洒水降尘、堆场使用篷布遮盖、密闭运输等措施控制施工扬尘。采取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施工车辆管理等措施控制噪声污染。建筑垃圾优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的及时拉运至指定地点处置。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从生态保护角度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严格控制工程占地面积,施工期严格划定施工活动范围,各类施工应严格控制在设计范围内;合理进行施工布置,加强施工管理,尽量安排枯水期施工,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避免雨天挖、填土方作业,挖取的土方尽量做到及时回填,做好土方临时堆存防护,减轻水土流失;尽量避开沿线植被覆盖度高的区域,采取粗砾石铺设施工便道,加强洒水降尘,施工便道设置标识牌、标识彩布条, 加强施工车辆管理,严禁超出施工便道边界;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降低工程活动和人员活动对区域内动植物自然生长环境的破坏;开展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禁止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废水进入河道对水生生物产生不利影响。通过强化管理、加强综合利用等方式减少弃渣,对产生的弃渣进行集中堆放、篷布遮盖并尽快转运。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落实生态修复方案,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迹地进行生态修复,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当地常见植被等措施恢复原有地貌。

(三)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间定期对防洪堤进行维护,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退水涵洞应按要求留设足够的生态基流,加强对河道水质监测,杜绝过水路面污染水体。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英吉沙县分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分送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英吉沙县分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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