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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探1井试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托探1井试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托探1井试采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托探1井地理坐标为:东经83°4229.26″,北纬40°4951.12″;托探111井地理坐标为:东经80°5223.79″,北纬41°2638.79″。本项目为新区块开发,采取拉油的方式进行试采,待区块稳产或定产后在本区块建设配套集输工程并入塔里木油田密闭集输工艺流程,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主体工程,部署2口井,其中新钻井1口(托探111井),新建采油井场1座(托探111井),利用已钻井新建单井站1座(托探1),新建单井集输管线0.42公里;2.公辅工程,包括给排水、自控、仪表、供电、道路、通信及消防等;3.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治理、固体废物处置、环境风险防范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本项目总投资3655.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6万元,约占总投资的7.28%

二、根据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托探1井试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254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118号),本项目符合阿克苏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塔里木油田“十四五”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减轻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从生态保护角度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通过统筹利用现有道路、限定施工作业宽度、限定车辆运输路线、加强挖填施工管理等控制占地影响范围,减少工程临时占地和地表开挖造成的不利影响;优化工程设计选线,尽量避开植被丰富区域,避免破坏膜果麻黄等保护植物;工程占地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征地及补偿要求,在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补偿和恢复;强化施工管理,降低工程活动和人员活动对野生动植物自然生长环境的破坏;开展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禁止捕杀野生动物和随意破坏野生植物;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进行场地平整,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以利于植被自然恢复。运营期永久占地地面采取砾石覆盖措施,减少风蚀量;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及时清理回收落地油。参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7-2018)等相关要求,制定完善的油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严格落实。

(三)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采用技术质量可靠的设备、阀门等,烃类机泵采用无泄露屏蔽泵;定期对井场、拉油点储油罐、油罐车等检查、维修,避免跑、冒、滴、漏等问题的发生;选用高效燃气加热节流撬,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加强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例行监测,确保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中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新扩改建设项目二级标准。

项目投入运营后应严格按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要求,持续加强油气储存、转移、输送、排放、使用、泄漏、收集处理等控制措施。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采出水拉运至英买处理厂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满足《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标准中有关指标后回注油层,不外排;井下作业废水、废酸化压裂液经收集拉运至克拉苏钻试修废弃物环保处理站处理,满足《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标准中有关指标后回注油层,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值班区内生活污水撬,定期拉运至当地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提高工艺过程自动化水平,采取定期保养机械设备、高噪声设备降噪处理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同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其他一般工业固废应优先回收利用,其贮存、填埋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加强地下水及土壤的监测,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修订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八)本项目所在区域位于塔里木河流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沙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0138号)有关要求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沙治沙措施,加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作,持续动态优化调整防沙治沙措施,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

(九)项目服役期满后,应拆除地面设施、清理井场、采取安全措施处置报废管线。严格按照《废弃井封井回填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072号)要求进行施工作业,采用不同的固井、封井方式,确保固井、封井措施的有效性,防范次生风险和防止污染。

四、工程运营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工程运营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并严格按证排污。

本项目运营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大气污染物等量削减替代要求,氮氧化物、VOCs替代来源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牙哈采气增加地面流程回收检修放空气项目中获取

五、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编制和报备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范围。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工程建成后3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土壤及水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八、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九、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温宿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温宿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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