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努肯泥沃特格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新疆努肯泥沃特格煤矿60万吨/年改扩建(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努肯泥沃特格煤矿60万吨/年改扩建(一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什托洛盖矿区,矿井位于和什托洛盖镇西南18公里处,行政区划属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什托洛盖镇,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5°46′21.685″,北纬46°28′57.783″。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矿田面积约3.23平方公里,建设规模由9万吨/年增至60万吨/年,服务年限40.7年,采用井工开采模式。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主体工程:井下工程(主斜井、副斜井、运人斜井、斜风井)和地面工程(工业场地中的生产区、灯房浴室联合建筑等);2.选煤厂工程(原煤仓、选煤主厂房、产品仓、矸石仓、选煤厂);3.环保工程包括废气治理工程、废水治理工程、噪声治理工程、固体废物治理工程、环境风险防范工程和生态恢复工程等。本工程总投资62436.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16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33%。
二、根据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新疆努肯泥沃特格煤矿60万吨/年改扩建(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272号),该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塔城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新疆和丰县和什托洛盖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及恢复措施,参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652-2013)等相关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开展生态监测,最大限度减轻对地表的扰动,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科学合理地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尽量少挖方、少填方,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有地貌;加强生态修复及管护,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建立地表沉陷、地表岩移及生态监测机制,严禁煤炭开采对自然生态造成影响。加强对矿区环境管理,如发现可能对自然生态造成不利影响,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闭矿后及时拆除地表设施,恢复原有生态、地貌。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须经生物防渗化粪池处理后用于绿化浇灌;施工废水经矿井水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或场地降尘洒水。
运营期矿井水采用“予沉+混凝+沉淀+过滤+反渗透+消毒”工艺后出水须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20)相关限值要求后用于生产降尘洒水、防火灌浆、绿化,反渗透产生的浓盐水全部作为黄泥灌浆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站经处理后出水水质须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后用于浇灌绿地、选煤厂、浇洒道路等综合利用,不外排;冬季经处理后的矿井水储存蓄水池,冬储夏灌。
煤炭开采中,做好矿井涌水相关的超前预测、抽排和监测工作,实施保护性开采措施,在开采有透水可能的区域时采取降低开采厚度等保护性开采措施,必要时实施禁采,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的优化措施,加强汛期地下水水位观测和矿坑涌水量监测频次,确保矿区地下水得到有效保护。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采用电锅炉采暖。施工期采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洒水抑尘、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物料堆放和运输时加盖篷布等措施。煤炭输送、筛分、分选、储存中均采取全封闭等有效扬尘防治措施后,厂界煤尘污染物浓度须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的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能利用的尽量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清运至和什托洛盖镇建筑垃圾堆放场处置。
运营期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备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废铅蓄电池、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处置。危险废物储存、转移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掘进矸石前期回填露天坑,其余部门清运至矸石周转场,矸石周转场运行期为3年,之后进行生态恢复,后期掘进矸石不出井回填井下废弃巷道。洗选矸石全部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清运至和什托洛盖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矿坑水处理系统煤泥掺入产品煤后外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经脱水干化后与生活垃圾一并处置。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风机、泵类等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对设备及时保养和维修,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采取以上措施后运营期厂界昼、夜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足够容积的矿井水和生活污水防渗事故池,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水均得到妥善处置。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等保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事故池不得挪作他用。
(七)必须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作为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提条件之一。
(八)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3-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五、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