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石化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独山子石化公司塔里木120万吨/年二期乙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独山子石化公司塔里木120万吨/年二期乙烯项目位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上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油石化产业园,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5°21′21.72″、北纬41°55′10.97″。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以塔里木油田天然气资源中的乙烷、液化气、轻烃等优质原料裂解生产乙烯、丙烯,进一步生产聚烯烃、橡胶等产品。项目主体工程包括乙烯、裂解汽油加氢、FDPE、LDPE/EVA、PP、丁二烯抽提、MTBE/丁烯-1、顺丁橡胶、芳烃抽提共9套生产装置;公用工程包括空分空压、供热系统、循环水场、污水处理场(含蒸发结晶)及排水管网等;辅助设施包括全厂火炬系统、总变电所、中央控制室、中央化验室等;储运设施包括全厂罐区、汽车装卸站、火车装卸站、化学品库、危废暂存库、一般固废暂存库、综合仓库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气治理设施、废水治理设施、固废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本项目总投资226307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140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比例为6.25%。
项目已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和自治区石油和化学工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二、根据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独山子石化公司塔里木120万吨/年二期乙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142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78号),本项目符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巴州库尔勒石油石化产业园总体规划(修编)(2020-2030年)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及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乙烯装置自产燃料气除自用外,送全厂燃料气管网供全厂使用,富余部分外售;乙烯裂解炉、动力站锅炉、RTO等以乙烯装置自产燃料气为燃料,从源头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燃气锅炉采取低氮燃烧器和烟气再循环技术,通过60米高排气筒排放,NOx排放浓度须满足新环大气函〔2022〕483号中50mg/m³限值要求。乙烯装置裂解炉采取低氮燃烧和SCR脱硝措施,乙烯装置裂解炉废气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LDPE/EVA装置、FDPE装置、PP装置及成品包装仓库废气的含尘气体经袋式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中排放限值20mg/m³的要求。LDPE/EVA装置和PP装置含烃废气送蓄热式氧化炉(RTO)焚烧后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6排放标准限值;顺丁橡胶装置含烃废气和污水处理场高浓度废气送蓄热式氧化炉(RTO)焚烧后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排放限值;危废暂存间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净化处理,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加强装置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对项目运行全周期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罐区优先考虑采用压力罐和浮顶罐,常压储罐采用“氮封+油气回收”,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回收的气体采取CEB炉焚烧后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排水包括含油污水、含盐污水、清净污水、生活污水、污染雨水和雨水排水。污水与污染雨水排入厂区新建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采用“隔油+气浮+A/O生化+二沉池+V型滤池+臭氧氧化+BAF+超滤+两级反渗透+蒸发结晶”工艺,污水经处理后作为循环水场补充水。清净区雨水排入厂区雨水收集池,用于厂区绿化和道路洒水。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污染源分布和地下水径流方向,优化设置土壤和地下水监控井,确保及时发现厂区渗漏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最终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建立项目与园区管委会、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土壤、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七)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并持续优化。
(八)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员培训力度,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强化火炬系统设计和运行管理,严禁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
(九)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编制和报备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并将工程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
(十)工程建成后3至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运营期大气、地下水和土壤等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四、工程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工程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本项目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所承诺的区域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应落实到位,未落实区域削减措施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库尔勒上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库尔勒上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