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其亚金属硅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新疆其亚金属硅有限公司20万吨/年金属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其亚金属硅有限公司20万吨/年金属硅项目位于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烧山产业园,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1′13.27″、北纬44°52′6.22″。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生产工业硅20万吨/年,副产微硅粉(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7.21万吨/年,利用余热发电3.45×108千瓦时/年。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6台33000千伏安矮烟罩半封闭矿热炉等冶炼装置,新建矿热炉车间、循环水泵房、除尘系统、余热锅炉、余热发电、制氧站、空压站、机修间、仓库、变电站、办公生活区等,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本项目总投资250840.5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6963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6.7%。
二、根据新疆立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其亚金属硅有限公司20万吨/年金属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220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89号),本项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1-2030年)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及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矿热炉烟气采用余热锅炉(高温段)+高温SCR脱硝+余热锅炉(低温段)+负压布袋除尘+石灰石/电石渣-石膏湿法脱硫(四炉一塔)工艺处理,每4台矿热炉烟气通过1根70米高排气筒排放;汽车受卸区废气经集尘罩收集送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硅石加工废气经集尘罩收集送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型煤加工废气经集尘罩收集送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转运废气经集尘罩收集送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配料废气经集尘罩收集送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料废气经集尘罩收集送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出硅、精炼及浇铸废气经集尘罩收集送布袋除尘器处理,每2台矿热炉出硅、精炼及浇铸废气通过1根41米高排气筒排放;成品破碎加工废气经集尘罩收集送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硅粉加工废气经集尘罩收集送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经处理后,各类大气污染物均须满足《工业硅生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T/CNIA 0123-2021)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项目厂界各监控点颗粒物浓度排放须满足《工业硅生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T/CNIA 0123-2021)表4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硅石清洗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循环水系统废水和软水制备站浓盐水作为脱硫系统补充水回用,不外排;脱硫系统排水依托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1-6#机组脱硫废水零排放系统处置,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要求后,夏季用于厂区绿化,冬季用于洒水抑尘,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强化生活污水处理池、事故水池、固废库、危废暂存间、机修间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最终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土壤、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七)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并持续优化。
(八)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编制和报备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并将工程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
(九)工程建成后3至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运营期大气、地下水和土壤等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四、工程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工程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本项目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所承诺的区域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应落实到位,未落实区域削减措施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