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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沫煤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沫煤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沫煤综合利用项目位于伊宁县伊东工业园区B区、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1°4023″,北纬43°5903″。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技术改造,以沫煤为主要原料,采用加压气化流化床技术生产粗煤气。主要建设内容:1.主体工程,包括1台高压流化床气化炉、备煤系统、排渣装置、余热锅炉。2.储运工程,输煤廊道、沫煤储仓。3.公用工程,包括给排水系统、蒸汽系统、供电系统等。4.环保工程,包括加装布袋除尘器、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选用低噪设备、减振等措施。5.依托工程,包括项目进厂原煤储仓、仪表空气、氮气、蒸汽、循环水系统、生活办公、循环水池、事故水池、危险废物暂存间、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收集等。本项目总投资3022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8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91%

二、根据乌鲁木齐湘永丽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沫煤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228号),本项目符合伊犁州直“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伊东工业园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沫煤烘干废气、气化工段煤仓、灰仓、渣仓保护气废气、气化工段锁斗系统充泄压废气等采取布袋除尘器处理,分别通过1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工段废气中颗粒物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厂界环境空气中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浓度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水洗塔废水送现有工程酚氨回收装置处理,余热锅炉排污水送循环水系统综合利用,地坪冲洗废水送现有工程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综合利用。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气化炉房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

(六)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优化措施并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修编、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八)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九)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大气、地下水、土壤等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十)伊东工业园区应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工信石化〔20222号)要求,尽快开展化工园区认定,支撑园区内化工项目建设。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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