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厅公文公告 / 文件 /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 一般建设项目

关于新疆嘉国伟业新能源有限公司600万吨/年低阶煤清洁高效综合利用项目及6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嘉国伟业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新疆嘉国伟业新能源有限公司600万吨/年低阶煤清洁高效综合利用项目及6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嘉国伟业新能源有限公司600万吨/年低阶煤清洁高效综合利用项目及6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项目位于巴里坤三塘湖工业园区条湖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3°16'35.86",北纬44°23'3.59"。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分两期建设,建设内容包括:一期建设300万吨/年低阶煤新型热解提质装置、6万方/小时荒煤气综合利用装置(制氢)、8万吨/LNG装置、6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装置及配套辅助、公用、环保工程;二期建设300万吨/年低阶煤新型热解提质装置、9万方/小时荒煤气综合利用装置(制合成气)、8万吨/LNG装置、35万吨/年醋酸装置及配套辅助、公用、环保工程。本项目总投资703657.2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74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4.65%。该项目已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对本项目环保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哈巴环罚告字〔20221号)。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根据新疆绿境天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嘉国伟业新能源有限公司600万吨/年低阶煤清洁高效综合利用项目及6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191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86号),本项目符合哈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巴里坤三塘湖工业园区(2022-2035年)产业发展规划(新园区函〔20231号)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备煤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置,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投料废气、提质煤转运废气、提质煤筛分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置,分别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附件2炼焦工序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煤焦油加氢装置预加氢进料加热炉燃烧废气,采取低氮燃烧措施,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减压进料加热炉燃烧废气、裂化/精制二合一炉燃烧废气、分馏塔进料加热炉燃烧废气,采取低氮燃烧措施,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表3排放限值要求。一期工程供热锅炉燃烧废气与废水焚烧炉废气采取低氮燃烧+石灰石-石膏脱硫+SCR脱硝措施,通过8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排放限值要求,酚类、氰化氢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二期工程供热锅炉燃烧废气采取低氮燃烧+石灰石-石膏脱硫+SCR脱硝措施,通过8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排放限值要求。酚氨废水处理站酸化除油废气采取碱液喷淋塔处置,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硫化氢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有机废水处理站废气采取生物除臭措施,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硫化氢、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限值。装卸站及储罐区废气采取二级冷凝+活性炭吸附措施,分别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限值。荒煤气综合利用装置氧化再生废气及酚氨废水处理站脱氮废气,分别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硫化氢、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甲醇装置非渗透气及荒煤气综合利用装置粗脱碳解析气,均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厂界颗粒物、硫化氢、氨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界处浓度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5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煤热解装置剩余氨水、荒煤气综合利用装置煤气压缩分离水、煤焦油加氢装置含酚废水及含油污水、酸性水汽提净化水,送酚氨废水处理装置处置,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中的间排标准限值及《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HG/T 3923-2007)中循环冷却水补水标准要求后回用于循环水站;甲醇装置甲醇精馏废水、洗涤废水,送有机废水处理站处置,满足《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HG/T 3923-2007)中循环冷却水补水标准要求后清水回用于循环水站,浓水经管道收集后送MVR蒸发系统处理,夏季用于厂区洒水降尘,冬季回用于循环水站补水;荒煤气综合利用装置变换废水、循环水站废水、锅炉排水及未预见排水,送清净下水处理站处置,满足《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HG/T 3923-2007)中循环冷却水补水标准要求后清水回用于循环水站,浓水经管道收集后送MVR蒸发系统处理,夏季用于厂区洒水降尘,冬季回用于循环水站补水。生活污水送地埋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冬储夏灌。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酚氨废水处理站、有机废水处理站、危废贮存间、煤热解装置焦油氨水罐及原料、产品、中间储罐罐区、化学品库、事故水池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

(六)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优化及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八)巴里坤三塘湖工业园区应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工信石化〔20222号)要求,尽快开展化工园区认定,以支撑园区内化工项目建设

(九)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环境保护角度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员培训力度,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降低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强化火炬系统设计和运行管理。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巴里坤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巴里坤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111

浏览量:
字体:【大】【中】【小】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