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厅公文公告 / 文件 /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 一般建设项目

关于G218线那拉提至巴伦台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那巴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G218线那拉提至巴伦台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二次上报)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G218线那拉提至巴伦台公路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境内,路线起点位于新源县那拉提镇东侧,与G218线墩麻扎至那拉提一级公路顺接;终点位于和静县巴伦台镇北侧下新光火车站附近,与G0711乌鲁木齐至尉犁高速公路相接。该项目全长215.353千米,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采用80千米/小时和100千米/小时,路基宽度采用24.5米和25米。其中,桥梁42519/96座,涵洞217道,隧道37362/14座,互通式立交5处,服务区3处,停车区5处,收费站4处,管理分中心1处(与服务区合建),养护工区3处(与收费站合建),隧道管理站2处(与收费站合建)。工程总投资2408042.9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56950.03万元。

二、根据山西省交通环境保护中心站(有限公司)编制的《G218线那拉提至巴伦台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1231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1189号),该项目符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中“667枢纽8通道”公路主骨架网中第三横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选线方案,优先避绕环境敏感区,确实无法避绕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利环境影响。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修复。通过采取优先避让、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工期、设置野生动物通道等保护措施,避免对野生动物造成影响。重视植物保护工作,采取优先避让、异地移栽等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监测,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强化生态敏感区保护工作。优先避让和减少占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生态敏感区,优化施工布置,尽量减少临时占地和植被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修复。针对涉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相关保护区域及其他必要路段,应做好景观建设,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加强对穿越敏感区路段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监测,细化监测方案,一旦有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除环评文件已列明的外,原则上不得设置其他临时工程。

针对涉及那拉提风景名胜区、那拉提国家森林公园、巩乃斯国家森林公园等生态敏感区路段,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结合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三)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产、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达标后全部综合利用。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综合利用,严禁外排。跨河桥梁施工时,优先选择枯水期施工,涉水桥墩等采用围堰等封闭施工,钻孔泥浆等收集处理后外运,严禁向水体排放。隧道施工前做好水文地质等相关工作,从源头减少施工废水;隧道施工废水经收集处理后综合利用,严禁外排。

(四)落实噪声和振动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方案,运营期通过采取声屏障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有效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加强敏感点噪声、振动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强化防治措施。

(五)落实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服务区、收费站等采用清洁能源采暖。做好拌合站、料场等以及施工过程中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密闭运输、车辆及路面清洗、物料苫盖等措施做好扬尘污染防治。产生的弃方、施工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做好分类妥善处置。危险废物交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等保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在伴行、跨越巩乃斯河、扎和斯台河、巴音郭勒河等水体路段采取防撞护栏、路(桥)面径流收集系统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水体污染事故。

四、加强环境管理,开展环境监理工作。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水环境影响及声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五、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2112

浏览量:
字体:【大】【中】【小】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