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亚克斯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亚克斯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黄山铜镍矿30号矿体采矿工程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亚克斯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黄山铜镍矿30号矿体采矿工程改扩建项目位于哈密市伊州区烟墩产业集聚区黄山铜镍矿矿区内。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在矿山现有132万吨/年基础上,采取充填采矿法回采,新增生产规模为66万吨/年,扩建后的规模为198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6年。主要在原有矿区内新建1座充填站(主要包括深锥浓密机、尾砂仓、水泥仓、搅拌间、水泵间、电气仪表控制室、事故池等)内容;新建地下采矿场部分设施(主要包括地下采矿10千伏配电室、硐室工程、采切工程、探矿工程等);改造1#、2#风井、燃煤热风锅炉、危废暂存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本项目总投资13614.4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85万元,占总投资的9.44%。
二、根据中科国恒(北京)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亚克斯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黄山铜镍矿30号矿体采矿工程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1〕225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核定技术报告(新环排权审〔2021〕190号),该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要求优化设计方案、施工组织,尽量减少占地、扰动和施工挖填方;优先利用现有道路,禁止任意开辟施工道路和车辆超范围行驶;施工作业结束后,及时做好施工场地恢复工作。项目运营期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案。闭矿后及时拆除无用的地表建筑物,恢复受破坏的地形地貌、景观和生态功能。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现场洒水降尘;生活污水排入矿区现有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夏季用于厂区绿化。运营期矿井涌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全部回用于选矿厂选矿工艺,严禁外排;充填站深锥浓密机溢流水通过自流排放至原浓密池(二级)中,全部回用于选厂及充填用水,严禁外排;充填站地面、地下冲洗管道用水均引至充填搅拌槽,全部回用于充填,严禁外排。生活污水经提标改造后的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A级标准要求,夏季用于厂区绿化,冬季贮存于新建的18600立方米储水池。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对各产尘点定期洒水,散装物料堆放和运输时应加盖篷布,大风天气禁止施工。运营期新建的充填站粉尘主要来源于2座水泥仓,经布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7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浓度限值要求;卸矿点粉尘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30.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符合《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5中“采选-破碎、筛分”浓度限值要求。
加强各工序无组织废气防治,矿区边界无组织粉尘浓度须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6浓度限值要求。现有燃煤锅炉拆除,改用电锅炉。
(四)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废石优先用于地表工业场地和道路建设,未利用部分进废石场堆存,严禁乱堆乱弃,积极拓展综合利用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废石堆放量;絮凝剂外包装物集中收集后外售,严禁外排;废弃除尘布袋收集后送至伊州区烟墩产业集聚区固体废弃物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水泥仓袋式除尘器收集粉尘全部下放水泥仓回用,严禁外排;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新建的危废暂存间,最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6号)、《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要求。一般固体废弃物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暂时由距矿区南向92千米处的农十三师新星市环卫部门定期拉运处置,后期依托新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合理布设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对高噪声设备加装消声、隔声设施,做好矿区绿化工作,确保运营期矿区场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限值要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体制,制订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及时对现有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并定期开展演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严防污染事故发生。
(七)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8〕94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要求,做好项目开采过程和闭矿后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因地制宜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做好废石堆场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工作、后期若下形成塌陷区,应做好治理工作。同时制定详细的矿山和尾矿库生态恢复计划;重点落实生态补偿和恢复资金的提取,并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生态的跟踪监测计划,建立地表变形观测网,对岩移进行长期观测和预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四、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7号)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生态恢复、地下水等方面的影响,及时补充、调整相应环境保护措施。
六、将现有工程现存环境保护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并做为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必要条件。
七、工程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由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州区分局负责,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须重新向具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评文件。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州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