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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和田县康西瓦铅银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

和田县矿产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和田县康西瓦铅银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函》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和田县康西瓦铅银矿项目位于和田地区和田县与皮山县交界附近、康西瓦道班南约6公里处,行政区划隶属和田县,矿区面积1.62平方公里,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0°16′49.62″、北纬45°02′19.46″。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设计开采标高4330~4200米,开采规模为3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8.75年;设计开采方式为浅孔留矿采矿法,采用平硐+溜井开拓方案,主要产品为含铅银精矿。本项目主要建设采矿工程,配套的选矿厂、尾矿库、生态灌溉工程单独立项,另行开展环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体工程(新建采准天井、矿石溜井、废石溜井、开拓平硐、运输平巷等)、公辅工程(工业场地、爆破器材库、柴油库房、废石堆场、原矿仓、供排水系统、供热系统、办公生活区等),环保工程(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治理设施、生态恢复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等);探矿工程、供电设施、交通道路均依托矿区现有设施。项目总投资307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8.1万元,占总投资的39.2%。

二、根据新疆新达广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和田县康西瓦铅银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0〕115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核定技术报告(新环排权审〔2020〕98号),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报告书》的初审意见(和地环初审〔2020〕3号),该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及规划环评,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按照《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20-2018)相关要求,优化设计方案、施工布置方案,尽量减少占地、减少扰动和施工挖填方;施工作业结束后,及时做好施工场地恢复工作。项目运营期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切实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开采过程中留设场地四周保护岩柱;规范设置废石堆场,落实围挡、防洪、排水、边坡防护等措施;矿井开采工作面应建立地表移动变形岩移观测站,开采过程中加强地压监测,消除采空区安全隐患;及时圈定采矿出现的陷坑、裂缝及可能出现的地表塌陷范围,设立警示标志,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闭矿后及时拆除无用的地表建筑物,塌陷区趋于稳定后及时利用采矿废石回填,恢复受破坏的地形地貌、景观和生态功能。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产废水采用沉淀池处理,生活污水采用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禁止在矿区内的卡皮达兰沟河段及其两岸各1000米陆域范围内开展任何施工活动;严格按设计要求在靠近卡皮达兰沟侧建设地下和地表人工阻隔设施,以及坑内注浆止水措施,形成完整、有效的帷幕防渗体,切断矿区与卡皮达兰沟的水利联系。运营期矿井涌水全部排入矿井水处理站,采用“预沉调节池+絮凝沉淀+清水池+二氧化氯发生器”处理工艺,出水满足《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8920-2002)中建筑施工水质标准后,回用于井下凿岩、降尘和项目区洒水,严禁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出水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C标准后,用于矿区东南部的荒漠灌溉,禁止外排;加强卡皮达兰沟和喀拉喀什河水体水质监测工作。严格按照分区防渗设计方案开展防渗处理;规范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按要求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对各产尘点定期洒水,散装物料堆放和运输时应加盖篷布,避免大风天气进行土方作业。运行期井下采取对角式机械通风,湿式凿岩作业,对矿堆洒水,采用中深孔微差爆破,钻机配备干式捕尘器;废石卸载区设置移动式防风抑尘网和移动式洒水装置;加强道路维护,车辆运输应加盖蓬布;加强废石堆场边坡和渣面防护。废石场边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加强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理,掘进废石优先用于工业场地拓展和道路修筑,剩余废石堆放于废石堆场,严禁乱堆乱弃。运营期开采废石暂存于废石堆场,前期用于矿区道路铺垫,后期用于采空区回填;废石堆场应按照“先拦后弃”原则修建拦石坝,设置截洪沟、排水沟,堆石边坡坡角不得大于30°,并按要求进行稳定性监测,加强监督管理,避免发生堆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工程机械和大型设备保养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等属危险废物(HW08),须经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最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机构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储存、转移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附近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应合理布设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加装消声、隔声设施并加强维护,确保运行期矿区边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限值要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等有关规定对废石场进行管理;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要求,做好柴油、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贮存和使用。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环境与安全管理体制,制订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定期演练。

四、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纳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五、尽快开展配套选矿厂、尾矿库、生态灌溉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配套工程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本项目不得投运。

六、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并将监理内容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程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3-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生态环境影响。

七、待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发布后,你公司须及时复核本矿区与生态红线的位置关系,并满足生态红线管控要求。

八、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工程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由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县分局负责。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厅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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