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迪那15万吨/年HW08类危险废弃物及磺化泥浆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的请示》及所附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迪那15万吨/年HW08类危险废弃物及磺化泥浆处置项目位于库车市迪那油气开发部DN2-6井场附近的空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3°46′26.85",北纬42°0′2.44"。项目所在地四周均为戈壁,东南距库车市城区71km。本项目建设性质属于新建,设计处理能力为15万吨/年,计划年处置含油污泥10万吨,年处置磺化泥浆废弃物5万吨。本项目服务范围主要为塔里木油田分公司迪那及周边邻近区块,服务半径为150千米。处理对象主要为含油污泥及磺化泥浆废弃物,采用高温焚烧工艺处理,经分批次检测后含油率≤5%的含油污泥和含油率≤2.5%的磺化泥浆废弃物方可入场处置。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包括1套含油污泥及磺化泥浆废弃物的撬装化焚烧设备;储运工程包括1座10000立方米磺化泥浆暂存池、1座18000立方米含油污泥暂存池;公辅工程包括板房、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气治理工程、废水治理工程、噪声治理工程、固体废物治理工程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等。本项目占地面积22亩,总投资约3500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其中二次环保投资62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7.7%。
二、根据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迪那15万吨/年HW08类危险废弃物及磺化泥浆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0〕77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19〕240号),以及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报告书》的初审意见(阿地环函字〔2020〕332号),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间所产生的焚烧烟气,经“SNCR脱硝+半干急冷塔+旋风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器+湿法脱酸塔”工艺处理后,通过50米烟囱排放,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二级排放限值。烟尘、二氧化硫、二噁英、一氧化碳、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排放限值要求。
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含油污泥及磺化泥浆暂存废气、焚烧装置区废气、还原土暂存扬尘、飞灰暂存扬尘等无组织废气。撬装设备与料斗之间采用密闭绞龙输送;建设单位应建立巡回检查、无组织排放源控制台帐和信息反馈制度,通过定时、定点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泄漏点,尽量减少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量;运营期应避开大风天气作业,定期洒水抑尘,并设置还原土暂存间;转运过程中采用移动密闭输送装置将飞灰由飞灰池直接输送至专用粉料运输罐车内,由粉料运输罐车将飞灰运输至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厂界处主要污染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循环水池排污水和生活污水。其中,循环水池排污水作为串联水全部用于急冷塔补水,严禁外排;生活污水由吸污车收集后运至迪那油气处理厂公寓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出水水质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排放限值。
(三)落实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176-2005)及其修改方案(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第33号)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6号)相关要求,做好分区防渗措施。厂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均须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渗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本项目在厂区上游设置1个地下水背景监测井及厂区下游设置2个污染监控井定期开展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污染事故。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择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废物主要为还原土、飞灰、废滤袋、脱硫剂再生固废及生活垃圾。其中,焚烧处理后的还原土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定期检测后,还原土石油烃总量<2%,须符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资源化综合利用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SY/T7301-2016)中限值要求后,用于非环境敏感区油田作业区铺设通井路、铺垫井场。飞灰、废滤袋均为危险废物,定期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安全处置。脱硫剂再生固废经危废鉴别后,若为一般固废则外售建材企业,若为危险废物送至具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6号)、《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定期拉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理。
(六)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本项目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并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体制,制订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完善企业现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天然气橇车区域设置泄漏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项目建成后,要建立安全巡视制度,制定安全规章,设置安全警示;在厂区配置消防直通电话,严格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设置消火栓,并设置消防水池;定期对橇车至焚烧炉管道阀门进行检查,防止管道阀门长期使用老化而发生泄漏;本项目设置1座事故水池,用于收集急冷塔、脱酸塔发生故障时产生的碱性喷淋水。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可将废水全部回收,待故障排除后继续作为急冷塔、脱酸塔用水,严禁外排;50米烟囱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用于监测焚烧烟气中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氯化氢等大气污染物的含量和烟尘浓度等,并与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对不能实现在线连续监测的烟气黑度、氟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应每季度至少采样监测1次,二噁英采样检测频次不少于1次/年;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对出料口还原土进行跟踪监测,若发现超标立即进行整改,确保全部达标后安全处置,严禁还原土作为耕地土进入食物链。建立还原土综合利用台账,明确去向,存档备查;本项目仅可在限定区域处置生产,如需处置限定区域外的废弃物,按照规定应重新履行相关环评手续。
四、本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五、项目运营期必须严格落实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二氧化硫48t/a、氮氧化物43.2t/a)。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库车市分局负责。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重新向我厅报批环评文件。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至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库车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