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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里县铁厂沟镇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山东公用同太托里水务有限公司:

《关于〈托里县铁厂沟镇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托里县铁厂沟镇污水处理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 位于塔城地区托里县铁厂沟镇,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接纳铁厂沟镇居民生活污水和托里工业园(金港区)企业经预处理达标后的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为:近期扩建规模3000立方米/日,规划远期污水处理量为5000立方米/日,本次环评仅包含近期工程,远期工程另作环评。项目主体工程为新建处理规模3000立方米/日污水处理工程,配套建设办公生活建筑、供电、供水、供暖、道路、污染防治设施等公辅环保工程,园区绿化输水管线、生态林及尾水输送至生态林管线工程另做环评。本项目污水处理采用“提升泵+曝气沉砂池+改良A/A/O池+沉淀池+反应沉淀池+滤布滤池+消毒池”工艺,除臭采用“UV光解+离子除臭”。本项目占地面积为23866.8平方米。本项目总投资约2812.6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527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8.74%。

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托里县环境保护局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汲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根据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托里县铁厂沟镇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18〕264号)、新疆排污权交易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18〕205号)、塔城地区环保局关于《报告书》的初审意见(塔地环字〔2018〕28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密闭措施,各恶臭产生点安装集气设备,经除臭设备处理后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表2排放限值,栅渣、污泥经脱水处理后及时清运,减少堆放量,采用专用密闭运输车辆,厂界的恶臭污染物浓度能够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表4二级标准要求。本项目3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点等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较高的建筑和设施。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环境保护措施。污水处理厂的进水口、出水口设置污水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进水水质、水量严格监控。处理后水质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灌溉期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标准后分别用于工业园区绿化、道路浇洒和生态林灌溉,非灌溉期排入尾水库贮存。本工程处理后的废水不得用于农灌以防进入食物链,排入的尾水库采取地下水防渗和封闭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和周边地表水系;按规范要求落实各项分区防渗要求;按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控井,进行跟踪监测,杜绝污染事故。

(三)严格落实各项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栅渣、沉砂和污泥按有关标准和分析方法检测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定期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安全处置;如鉴别为一般固体废物时,运至铁厂沟镇独立工矿区垃圾填埋场处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必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栅渣、砂粒、污泥卫生填埋应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的填埋废物入场要求。

(四)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产生机械噪声的设备安装在厂房内,并进行减振降噪处理;厂界四周设绿化隔离带。运营期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噪声限值要求。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企业须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体制,制订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并定期演练。污水厂应对进水口、出水口进行在线监测,出现异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渗事故池,收集废水待事故排除后重新返回处理,严禁不达标废水排放,杜绝非正常工况及事故排放对环境产生影响。

四、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在输水管网、尾水消纳等配套建设工程及环境保护设施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前,本项目不得投产。同时,在本项目投产后,不得收纳已承诺 “零排放”企业的工业废水。

五、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恶臭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六、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由塔城地区环保局、托里县环保局负责,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不定期进行抽查。工程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厅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重新审核。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塔城地区环保局、托里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19年2月3日


抄送:塔城地区环保局,托里县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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