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沙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送审<塔里木油田绿色环保站3万方含油污泥资源回收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塔里木油田绿色环保站3万方含油污泥资源回收扩建工程位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轮南镇,轮南供水末站以北540米、紧邻塔里木油田绿色环保站东侧空地。本工程性质为改扩建,采用热解工艺对含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扩建后年新增含油污泥处理能力3万方,总处理能力达到4.05万方。工程主要新增1套含油污泥资源回收装置,包括处理单元(预处理系统、热解主机、除尘冷凝系统和尾气处理系统)和废水处理单元;新建4座50立方米回收燃料油储罐,1座辅料存储库房等储运工程;新建废气处理、废水处理、噪声治理、灰渣存储池和事故水池等环保工程。给排水、供配电、办公设施、含油污泥暂存池等工程均依托绿色环保站现有工程。项目总投资1150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根据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限公司编制的《塔里木油田绿色环保站3万方含油污泥资源回收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17〕205号)以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环保局关于《报告书》的初审意见(巴环评价函〔2017〕235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厅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采取定期洒水抑尘等措施,减缓施工扬尘对环境空气的影响。运营期预处理不凝气和热解不凝气通过管道送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后用于加热炉燃料燃烧,不外排。加热炉以净化回收的不凝气和天然气为燃料,采用分级低氮燃烧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热解主机烟气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单元各撬装装置采取密闭措施。
加热炉烟气和热解主机烟气排放须符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氨气、硫化氢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含油废水和脱硫废水经污水处理单元处理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1标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剩余部分用于厂区附近自有林地绿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拉运至轮南污水处理站处理。
落实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各装置区、储罐区、埋地管道和污水沉降池等重点污染防治区域均须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渗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在厂区和地下水下游区域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水质监测。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厂内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震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做好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理)工作。本项目含油污泥处理后的还原土经鉴定属于一般固废,可用于铺垫井场;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则与废脱硫剂等危险废物一并交由具备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拉运至当地垃圾填埋场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订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加大环境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对事故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各厂址设置事故池,收集事故废液和消防、事故废水,收集后送装置继续处置。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日常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环保局、轮台县环保局负责,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进行不定期抽查。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厅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环保局、轮台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1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