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能源和丰煤电有限公司、浙能阿克苏热电有限公司、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热电厂: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能源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6〕379号),根据《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6〕389号)及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要求,自治区环保厅对国网能源和丰煤电有限公司(1#机组300MW)、浙能阿克苏热电有限公司(1#2#机组2*350MW)、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热电厂(2#机组330MW)提交的超低排放水平认定材料进行了审核。
依据自治区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企业名单(第一批)公示结果、三家企业委托第三方乌鲁木齐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报告(BJT-2017-CDPG-001; BJT-2017-CDPG-02;2017-BJT-CDPG-03)和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出具的联网情况证明,国网能源和丰煤电有限公司1#机组、浙能阿克苏热电有限公司1#2#机组、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热电厂2#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达到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水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