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100万吨/年钢铁(原300万吨/年产能压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批复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100万吨/年钢铁(原300万吨/年产能压缩)项目位于伊犁州新源县工业园区内,距新源县城 12km。2010年10月,自治区环保厅以新环评价函〔2010〕643号文件批复该公司500万吨/年钢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2年该公司将产能调整至300万吨,自治区环保厅以新环评价函〔2010〕643号文件批复了该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签发的《关于我区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产能置换的报告》(新经信〔2016〕185号),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拟由原批复的300万吨/年产能建设方案压缩消减至100万吨/年建设规模,主要生产的钢种有宽带、窄带、焊管等。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原料场、球团、高炉、炼钢连铸、轧钢和石灰车间等。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利用现有原料场地建设全封闭料仓;新建1台180平方米烧结机,淘汰现有72平方米烧结机;新建1座1260立方米高炉,淘汰现有1座206立方米高炉,保留现有1座401立方米高炉作为备用设施。辅助工程包括:新建1套8兆瓦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机组, 1套6.5兆瓦烧结余热发电机组,新建1台70吨/小时中温中压燃煤气锅炉配套15兆瓦煤气发电机组,以及制氧站新建3台离心式空压机等。贮运设施包括:新建1座15万立方米高炉煤气柜,沿用现有1座5万立方米转炉煤气柜。供水拟在厂区南侧巩乃斯河上建设一级取水泵站1座,供电依托园区电网。工程总投资1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合计 1.68亿元,占总投资的11.2%。
根据西安中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100万吨/年钢铁(原300万吨/年产能压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17〕058号)、伊犁州环保局关于《报告书》的初审意见(伊州环评函〔2017〕19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烧结、球团系统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氟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2标准限值要求;高炉系统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表2标准限值要求;炼钢系统废气经处理后,氟化物、粉尘等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2标准限值要求;轧钢系统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2标准限值要求;煤气发电站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标准限值要求。各生产环节产生的废气须经符合《报告书》中要求的排气筒排放;厂界及各车间外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建设单位应行文告知当地城市规划部门,项目的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内排水须做到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完善厂区雨水收集系统及雨水收集池,防止未经处理的污水进入巩乃斯河;生产废水经分类处置满足相关要求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道路洒水、生产补水等,不外排;做好厂区分区防渗工作,重点加强固废、废水临时贮存场所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措施,确保不对厂区及下游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工作。一般固废应在厂区设置临时贮存区,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存储区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规定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实施,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厂区、办公区设置垃圾筒,一般生活垃圾集中送至园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制定事故状态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防止巩乃斯河水体污染专章,建立与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对接机制,形成联动具体实施方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优化生产工艺,降低水耗、能耗,逐步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厅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二氧化硫697.46吨/年,氮氧化物1531.71吨/年。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伊犁州环保局、新源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