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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苏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乌苏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13日,我厅在乌鲁木齐市主持召开了《乌苏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11人组成的审查小组在听取了《报告书》编制单位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汇报、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报告书》进行了审查。近日,《报告书》编制单位将根据审查小组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报告书》报送我厅。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2014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设立乌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新政函〔2014〕243号)同意设立乌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面积25.51平方公里,乌苏化工园区位于乌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2016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奎-独-乌”区域城镇协调发展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新政函〔2016〕59号)。《“奎-独-乌”区域城镇协调发展规划(2015-2030年)》及其批复要求:“乌苏产业园(乌苏化工园)停止发展原油炼化、煤化工、盐化工等化工项目”,“以外围产业园区为依托,逐步实现将城镇集中建设区内具有一定污染的煤化工、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基础工业逐步向乌西马吉克工业园和五五工业园两大外围产业园区转移”,“乌西马吉克工业园承接乌苏产业园转移的化工、冶金类产业,重点发展装备制造、纺织服装、新型建材和战略性新兴产业”。2016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同意乌苏化工园更名为乌苏工业园区的批复》(新政函〔2016〕147号)同意乌苏化工园更名为乌苏工业园区;乌苏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向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和乌苏市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调整乌苏化工园区区域位置的请示》,目前,乌苏化工园区调整区域位置工作正在报批。

  2017年6月,乌苏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乌苏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园区总规》)。规划的乌苏工业园区位于乌苏市西部,北距四棵树镇约4.5公里,东北距乌苏市区约40公里,园区规划范围北起灌溉渠,南至750千伏伊苏高压输电线,西起库鲁木村东侧的规划经二路,东至四棵树河西岸,规划面积约9.7平方公里。园区规划定位和发展目标为: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新型示范工业园区,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的带动区,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产业配套、布局合理、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人民富裕”的新疆综合高效工业基地。其空间结构为“一心、三轴、两片区”,即:“一心”是由政务中心、商务中心、研发培训中心和会展中心构成的生产性服务中心,“三轴”依托依托经二路、经十一路和纬九路三条主干道形成的“H”型园区发展轴,“两片区”为综合管理服务区和工业生产区,形成功能有别、特色鲜明的空间格局;产业布局将园区工业用地划分为六个相对独立的产业组团,即:转移承接组团、生物化工组团、产业用纺织品组团、应急产业组团、双创组团和服务产业组团,其中转移承接组团将承接部分不适合布局在乌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污染类企业的转移。

  《园区总规》将园区建设用地划分为近期(2016-2020年)和远期(2021-2030年)两期进行开发建设。

  二、《报告书》在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的基础上,通过识别规划实施的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资源制约因素,分析预测了规划实施对大气环境、水环境、生态环境及主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提出了规划实施过程中环境保护对策、污染防治措施以及环境管理的监测要求,开展了环境风险评价和公众参与等工作,论证了园区产业结构、布局等环境合理性。

  三、乌苏工业园区结合园区发展现状进行了布局规划,与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奎-独-乌”区域城镇协调发展规划、乌苏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基本协调,部分不适合乌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污染类项目向该园区转移后,对改善“奎-独-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有促进作用。但是,根据《报告书》内容,园区距离四棵树河乌苏段(Ⅲ类水体)较近,四棵树河距离拟规划乌苏工业园区(转移承接组团)东边界约265米;周围分布有村庄、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5公里范围内村庄15处(含园区内保障性住房1处),最近的村庄为南侧约1.38公里的牧民定居新村(居住人口约550人、138户)。区域环境较为敏感,为避免对区域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应根据《报告书》和审查意见进一步调整《园区总规》方案、优化功能布局、控制产业规模,强化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减缓《园区总规》实施可能带来的不利环境影响。

  四、对《园区总规》优化调整和实施过程中的意见:

  (一)根据国家、自治区发展战略,做好《园区总规》与《乌苏市总体规划》、“奎-独-乌”区域城镇协调发展规划等的衔接与协调。以“落实生态红线管理要求、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污染物总量不增加、环境准入不降低”为目标,统筹优化各片区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向,落实乌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染类企业转移计划,促进“奎-独-乌”区域人居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和提升。

  (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通过优化园区产业空间布局、调整土地用途等方法,完善生态保障空间要求。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将转移承接组团与应急产业组团位置对调的建议。规划调整后,转移承接组团调整至园区西南部(生物化工组团西侧),与四棵树河的最近距离约为3.17公里,与最近的居民点(牧民新村)的最近距离约为2.2公里;园区东南部(原来规划的转移承接组团)三类工业用地调整为二类工业用地,园区西南部(原来规划的应急产业组团)二类工业用地调整为三类工业用地。具体建设项目布局时应结合区域发展方向、人口分布及环境保护等要求,明确四棵树河和哈尔扎木村、牧民定居新村等居民点防护距离要求,公路、输油(气)管道、供热管网、输水管道及光缆通讯电力设施等防护廊道禁止建设区域范围。进一步优化转移承接组团区和其他组团空间布局,四棵树河、园区周围居民点及耕地等防护距离范围内严禁布局高污染、高排放或涉及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结合《“奎-独-乌”区域城镇协调发展规划(2015-2030年)》及其批复要求,制定现有不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功能布局的企业搬迁、转移、关停计划,结合《园区总规》、周围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项目污染影响程度和环境管理要求,制定与《园区总规》功能布局不符的已建企业搬迁、关停计划,并实施落实。

  (三)坚守环境质量底线,严格污染物总量管控。根据规划区域及周边环境质量现状和目标,确定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上限。落实园区煤炭及其他颗粒状物料储运全封闭防尘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排放量,确保实现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强化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污染物等有毒有害废气防治,推进工艺技术和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园区新增排放量实行区域内现役源削减量等量替代。

  (四)结合区域资源消耗上线要求,列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严格入园产业和项目的环境准入。结合区域发展定位、开发布局、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以及供给侧改革“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任务和《奎屯-独山子-乌苏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新环发〔2015〕280号)等相关要求,制定规划园区鼓励发展的产业准入清单和禁止或限制准入清单(包括重要的生产工序和产品),并在园区规划实施中推进落实。坚持实行入园企业环保准入审核制度,与产业定位不符的“高污染、高排放、高耗能”项目一律不得入园区。建立奎屯市、独山子区、乌苏市、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沙湾县项目建设会商机制。入园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园区规划要求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合理控制排污,严守水资源“三条红线”,依据水资源论证报告结论,优化调整园区的产业结构和规模。

  (五)完善园区污水处理、固废集中处置(理)、集中供热等环境基础设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治”原则规划、设计和建设园区排水系统、废(污)水处理系统和中水回用系统,逐步建成完整的排水和中水回用体系。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依法淘汰取缔不符合环保准入条件的小型燃煤锅炉。制定切实可行的一般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配套建设工业固废处置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和处理。园区污水处理、固废集中处置(理)、供热站等环境基础设施须在企业入园前建设完成。

  (六)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技术,以及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率均应达到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七)强化园区企业环境管理要求,针对园区现存环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加强对在建和已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严格依法查处和纠正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园区企业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环评审批“三联动”。

  (八)建立健全长期稳定的园区环境监测体系。根据园区规划功能分区、产业布局、重点企业分布、特征污染物的排放种类和状况、环境敏感目标的分布等,建立和完善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控体系,明确环保投资、实施时限和责任主体等。

  (九)强化环境风险监控和管理。构建以相关企业为主体,乌苏市人民政府、园区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等共同参与的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平台,强化联动机制。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习,不断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控园区储运中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十)建立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定期对存在的潜在危害进行调查分析、跟踪评价,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馈信息,及时调整总体发展布局和相关的环保对策措施,对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规划实施后,应每5年进行一次规划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在规划修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审。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园区总规》时,应充分考虑《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逐条说明规划环评优化调整建议的采纳情况。

  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园区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业园区总体规划所包含的近期(五年内)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有关社会经济概况、区域环境质量现状与调查、生态环境影响预测等方面的工作内容原则上可以适当简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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