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石南31井区清水河组油藏2017年开发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告》(油新开发环字〔2017〕16号)及所附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石南31井区清水河组油藏2017年开发建设工程位于准噶尔盆地古尔班通古特沙漠腹地,行政隶属和布克赛尔县管辖,西北距21井区7千米,距已建石南油田约16千米,东南距石西油田24千米。本次工程加密井和扩边井共部署开发76口井,其中油井51口,注水井25口(新建23口,转注2口),钻井进尺19.82×104米,新建产能8.04×104吨/年,伴生气量3×104立方米/天。新建采油井场51座,标准化计量站4座,单井管线48.5千米,集油支线1.9千米,单井注水管线17.8千米,道路1.2千米,配套建设供电、自动化、给排水等工程,新建简易道路1.2千米,井口设电加热器进行供热。转油站和污水处理站等设施依托原有工程。
项目新增永久性占地70800平方米,临时性占地909775平方米,工程总投资为23551.0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64.5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2.82%。
根据青岛中油华东院安全环保有限公司编制的《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石南31井区清水河组油藏2017年开发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17〕043号)、塔城地区环保局关于《报告书》的预审意见(塔地环字〔2017〕38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油田地面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控制临时占地面积及扰动范围;加强对油田范围内植物的保护,管线及井场施工应尽量做好避让植被较密地带,并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平整土地,做好施工场地的恢复工作。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重点做好植被恢复、水土流失防治等工作。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采出水和井下作业废水经石南21集中处理站和石西集中处理站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用于油田注水,不外排。废弃非磺化类水基泥浆、岩屑、钻井废水经固液分离方式处置,液相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后,可用于干化填埋。通过严格控制套管下入深度、固井质量等措施,有效控制风险事故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乱压乱碾;定期检查、检修设备、阀门,防止跑、冒、滴、漏发生,油气集输采用密闭集输流程,非甲烷总烃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周界外最高点浓度限值。
(四)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钻井过程中产生的非磺化类水基泥浆、钻井岩屑采用固液分离方式处置,固相残渣中的COD浓度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后,用于通井路修路、填坑、铺垫井场等用途,也可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填埋。钻井期生活垃圾集中运至克拉玛依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运至石西油田作业区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处理。运营期产生的油泥砂须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生活垃圾运至石西油田作业区生活垃圾场处置。
(五)严格落实服役期满后各类废弃井的固井、封井措施,防止发生油水层窜层,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制定事故状态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与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对接机制,形成联动具体实施方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落实污染防治及防井喷、防漏、固井措施,避免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按规范建设危险品储运设施,加强装卸区管理,减少跑冒滴漏。
(七)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厅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塔城地区环保局、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塔城地区环保局、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环保局负责,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