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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克拉苏气田外输主干道路工程试运行的复函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克拉苏气田外输主干道路工程试运行的函》(塔油函字〔2015〕5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克拉苏气田外输主干道路工程环评文件于2013年2月由我厅以新环自函〔2013〕107号文批复。项目于2013年9月开工建设,2015年4月建设完成。

  二、经我厅组织阿克苏地区环保局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报告(阿地环函字〔2015〕427号),克拉苏气田外输主干道路工程基本具备了投入试运行的条件,同意该项目投入试运行。

  三、你公司须在2015年11月10日前,按要求对喀普斯浪河大桥径流收集管道破损进行整改,完善3号标段取土场的植被恢复工作,及时将整改报告报阿克苏地区环保局、拜城县环保局备案。

  四、自试运行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你公司须尽快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及时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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