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11万吨/年凝析油分离及轻烃芳构化项目(一期5万吨/年凝析油分离装置)环保验收申请》(库车中原石化字〔2015〕1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我厅于2015年10月29日组织阿克苏地区环保局、库车县环保局等相关单位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阿克苏地区库车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距离库车县城约10公里。项目建设了5万吨/年凝析油分离生产装置(原料预处理塔、常压分离塔、高压分离塔及反应器)、辅助工程(化验室、导热油炉、空压站、维修间)、贮运工程(液化气贮罐、溶剂油贮罐、环戊烷贮罐、石脑油贮罐、混合轻烃贮罐)等,配套建设了生产废水处理站(隔油沉淀池+Fenton氧化+混凝沉淀工艺)、油汽回收装置、罐区围堰、事故池等环保设施。
一期工程实际总投资为4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2万元,占实际总投资的9.17%。工程于2014年1月开工建设,2015年1月投入试生产。
二、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库车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1万吨/年凝析油分离及轻烃芳构化项目(一期5万吨/年凝析油分离装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新环验〔HJY-2015-027〕)表明:
(一)燃气锅炉排放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二类区Ⅱ时段标准。厂界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最大浓度监测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二)该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各项监测指标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二级标准,处理达标后目前夏季用于绿化,冬季贮存。
(三)厂界外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四)该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污水站污泥由阿克苏地区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统一处置;生活垃圾由园区集中收集,拉运至库车县垃圾场填埋。
(五)据实测数据核算,SO2排放量为0.48吨/年,NOx排放量为0.26吨/年,符合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六)公司编制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自治区环保厅备案;配套建设了应急事故池。
(七)50位被调查者中,32人对该项目的环保工作表示满意,18人表示较满意。
三、库车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1万吨/年凝析油分离及轻烃芳构化项目(一期5万吨/年凝析油分离装置)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和采取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四、项目投运后应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落实环境事故应急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五、请阿克苏地区环保局、库车县环保局和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做好该项目运行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