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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阿克苏(南疆)危险废物管理中心:

  根据环保部《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环办〔2013〕89号)精神,为加强我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掌握我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源及其变化情况,建立我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自治区环保厅定于2017年7月至8月开展2017年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掌握我区二噁英排放源及其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进一步掌握我区生产和加工PFOS、HBCD的企业情况;完善我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为我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管理政策和规划制定、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提供数据基础。

  二、统计工作实施范围

  (一)行业范围

  本统计报表制度主要针对三类污染物:

  二噁英:废弃物焚烧、制浆造纸、水泥窑共处置固体废物、铁矿石烧结、炼钢生产、焦炭生产、再生有色金属生产、镁生产和遗体火化9个主要行业企业。

  全氟辛基磺酸类化合物(PFOS):PFOS的统计范围为PFOS生产和加工企业。包括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生产企业、全氟辛基磺酸类化合物(PFOS)初级产品加工企业以及全氟辛基磺酸类化合物(PFOS)下游产品加工企业。

  六溴环十二烷(HBCD):六溴环十二烷的统计范围为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和加工企业。包括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企业、六溴环十二烷直接使用企业、使用含六溴环十二烷珠粒生产EPS保温板材企业。

  (二)企业范围

  1.全区涉及到上述行业范围的现有企事业单位,无论规模大小都应纳入本次统计范围。

  2.截止到2016年底前正式运营或完成基本建设投入运行的企业。在统计年度没有生产但仍然保持生产能力的企业,应纳入本统计。

  3.截止到2016年底前破产、取缔或关闭的企业,或者正在进行前期项目工作、完成基本建设但尚未投入运行、以及正在建设中的企业,不纳入当年统计范围。

  具体实施中,各级环保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联系相关部门,确定统计企业事业单位名单。

  三、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一)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原则

  为确保统计工作质量、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各地环保局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统计数据的逐级审核。县级以上环保局应该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核查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查和核实。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应按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合理性的原则进行审核,满足四个原则的统计数据为合格。

  1.完整性:企业填报的统计报表应该完整,审核时应重点关注年产量(年处理量)、生产工艺、污控设施、飞灰等信息。

  2.规范性:统计报表应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进行填写,不符合填写要求的企业应重新填写。

  3.准确性:统计数据要多渠道核对,特别是要与日常监督管理获得的数据进行核对,对于明显不准确的统计报表应要求企业重新填写。

  4.合理性:主要采取数据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判断。

  (二)统计报表审核方式和抽样审核比例

  统计报表的审核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如采用电话复核、多种渠道统计数据对比、与日常监督管理获得的数据进行核对、现场复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审核。对于重点企业原则上应采用现场复查的形式。

  各级环保局应对本辖区的统计报表依排放源类别进行分类,按类别分别抽样,每个类别至少抽查1家企业,对抽查到的企业进行审核。县区级环保局抽查比例不低于80%,地州市级环保局抽查比例不低于30%,自治区级抽查比例不低于10%。

  (三)统计数据审核

  统计数据的审核按照排放源的类别分别进行,如果某类排放源不合格统计报表份数超过该类抽样份数的20%,则认为该地区上报的该类排放源数据不可用,将该类排放源统计报表全部发回重新填报。如果不合格统计报表份数低于(或等于)抽样份数的20%,审核通过,不合格的统计报表应予更正或发回重新填报。

  四、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7年7月10日—20日

  自治区环保厅安排部署2017年工作,各地、州、市环保局对本辖区统计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筛选,确定统计对象。

  (二)数据调查和数据上报阶段:2017年7月20日—8月10日

  各地州市环保部门组织本辖区县(区、市)级环保部门对符合统计范围的企业发放统计软件,县(区、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初步审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企业,督促整改再上报。地州市级环保局对县级环保局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并按照抽查比例要求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地州市级环保局对本辖区统计的数据和掌握的情况进行整理、分析,总结统计报表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的对策。并将现场检查情况,编制形成统计工作报告,与汇总数据一并上报自治区环保厅。

  (三)数据审核和现场抽查阶段:2017年8月

  自治区环保厅组织对各地州汇总数据进行数据审核;组织人员对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四)编制工作报告阶段:2017年8月20日—8月30日

  自治区环保厅组织编写全区2017年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统计工作报告,与全区汇总数据一并上报环保部。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州市环保局成立统计工作组,负责协调本辖区相关单位,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工作;负责汇总本辖区数据的统计汇总、数据审核和现场复查以及统计工作报告的编制工作。

  县(区、市)环保局要成立统计工作组,主要负责审核本辖区企业填报的数据并进行现场核查。

  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本统计报表制度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填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数据,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明确范围,突出重点

  各地州市环保局要根据统计行业范围,全面筛查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对于在以往调查中不了解的企业和新增企业要重点调查。

  (三)强化监督,保证质量

  为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各地州市环保局应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质控方案,加强督导,逐级审核,对本辖区上报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六、其他事宜

  统计工作的技术指导工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业务指导QQ群:新疆化学品调查 218022453、新疆固废管理 3468469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7月22日

  (联系人:陈春梅,联系电话:0991-3692013,传真:0991-3691625,邮箱:74713968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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