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二十)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问题突出。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州同防同治要求执行不够有力,重点措施落实不到位,2021年“乌—昌—石”区域采暖季重污染天数比例为18.7%,2022年1 月至 3 月高达30.4%。
二、整改时限:
2025年底前
三、整改目标:
通过优化调整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综合施策,从源头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到2025年,“乌—昌—石”区域PM2.5年均浓度达到46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7.8%,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不超过9%。
四、整改措施:
1.自治区发改委牵头,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新、改、扩建煤电、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煤化工、有色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相关要求。支持引进先进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氢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新兴产业落户“乌—昌—石”区域。
2.推动“乌—昌—石”区域存量石油化工、电解铝、硅基等高载能产业向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团产业园区、乌鲁木齐产业园区转移。
3.开展技术改造,挖掘减排潜力,2025 年年底前完成“乌—昌—石”区域现有钢铁、水泥、焦化、电解铝等重点行业企业及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提标)排放改造;全面推广实施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技术,2023 年年底前“乌—昌—石”区域完成现有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新建燃气锅炉达到低氮燃烧技术要求;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引导重点企业把停产检维修活动尽可能调整到采暖期。
4.自治区公安厅牵头,加快实施机动车清洁化行动。制定“乌—昌—石”区域老旧汽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2025 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和燃气汽车(含场内车辆),推动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住建厅牵头加快推动机动车新能源化发展,“乌—昌—石”区域到2025年底前公共服务领域公交、出租、物流、环卫等新增及更新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 55%。
5.推动“乌—昌—石”区域内30 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提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
五、完成情况:
总体目标完成情况:
2025年,“乌-昌-石”区域PM2.5年均浓度为35.0微克/立方米,较2022年下降26.6%;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86.1%,较2022年增加9.2个百分点;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为3.3%,较2022年减少5.6个百分点,均优于整改方案目标要求。
具体整改措施完成情况:
(一)整改措施1完成情况:一是自治区和兵团发改部门以及“乌—昌—石”区域各州市、师市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引领,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实施节能技改,加大宣传力度等措施,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有力推动“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二是2022年7月以来,区域共审批“两高”项目4个,均符合“三线一单”、区域污染物削减等相关要求。2022 年以来,自治区和兵团发改部门累计争取落实专项资金 13.2062亿元,支持“乌—昌—石”区域节能降碳、工业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改造、先进制造业、核心技术攻关等 60个项目建设。
(二)整改措施2完成情况:一是开展石化、化工、煤化工、电解铝、硅基等高载能企业摸排和研判,引导存量企业向准东转移,实施存量企业节能降碳减污能力提升行动,共推动“乌—昌—石”区域具备条件的3家存量高载能企业向准东转移或关停退出。二是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分别出台管理办法,通过税收利益共享,推动存量高载能企业转移。
(三)整改措施3完成情况:一是完成9家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其中长流程钢铁企业2家,独立轧钢、铸造和钢结构企业7家。二是完成7家水泥熟料企业、9家水泥粉磨站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并开展了自主监测评估,按照自治区、兵团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在2026年完成评估监测和公示。完成5家煤焦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其中2家企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按照自治区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在2026年完成评估监测和公示,另外3家煤焦企业均已停产退出。半焦企业3家均已停产退出或长期停产。三是2023年底前完成了423台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并持续推进新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技术应用,截至2025年底,117台新建燃气锅炉均达到低氮燃烧技术要求。四是2023至2025年,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引导重点行业企业在秋冬季安排停产检维修,兵团第六师、第八师引导燃煤火电机组在秋冬季安排停产检维修,有效降低冬季污染物负荷。
(四)整改措施4完成情况:一是联合印发《“乌—昌—石”区域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机动车工作实施方案》,各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公安部门便利机动车注销登记,累计发放电子版注销证明51.3万个。交通部门及时完成强制报废国三及以下营运货车的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工作,累计注销 22.6万辆。全区新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占汽车注册登记量的比例超过50%。二是强化监管执法,加强部门协同治理。2023年以来共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93.2万笔,查处上道路行驶的逾期未检验车辆44.6万起、达到报废标准车辆1517起。对于总质量超过 3.5 吨的柴油货车新车申请办理营运证的,严格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 13.7万辆次,查处不合格车辆161 辆。查封非法油品7吨、非法经营储油罐1个。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检查,对乌昌地区19家机动车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发现不合格车用汽柴油3批次,清理整顿黑加油站点1处。三是制定补贴政策,推进老旧车辆淘汰。交通、商务部门牵头落实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工作要求,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进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根据车辆类型差异化进行补贴,引导加快车辆报废更新。“乌—昌—石”区域发放更新补贴21674万元,占全区34.44%。四是2023-2025年,“乌—昌—石”区域公共服务领域公交、出租、物流等新增及更新新能源汽车共14598辆,占新增及更新车辆的63%。环卫车辆新增772辆,其中新能源环卫车辆518辆,占新增及更新车辆的67.10%。
(五)整改措施5完成情况:完成32台机组节能改造、34台机组灵活性改造、11台机组供热改造。
公示时间:2026年4月27日至5月12日。共10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牵头责任单位电话:0991-4165394
邮箱:099112369@163.com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