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评选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函》(新环人事函〔2025〕311号)、《关于评选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新环人事发〔2025〕55号)要求,现将拟表彰的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5年8月5日至8月11日)。
公示期间,如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传真、信函等形式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先进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91-4165371
传 真:0991-4165380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215号
邮政编码:83006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
先进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