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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4年本)》的公告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相适应,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对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进行了优化调整。现将优化调整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4年本)》(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2024年本)》)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核与辐射类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二)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除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应由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项目环评。地方法规赋权的国家级开发区(工业区)生态环境管理机构经所在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评估同意并报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可委托开展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工作。

三、除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外,各地(州、市)下辖的其他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不得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由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报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评估,经批准后可授权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工作。

四、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及自由贸易试验区环评审批权限仍按《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新环规〔2024〕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具有环评审批权限的其他审批机构要严守生态环境准入底线,依法依规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项目环评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要不断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环评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做到与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

六、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与《目录(2024年本)》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印发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原审批权限已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继续完成审批工作。

八、《目录(2024年本)》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情况及时在其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4年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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