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厅公文公告 / 公示 / 其他

关于拟作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审查,我厅拟对3个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621日—627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厅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

联系电话:0991-4165459

    编:830063

拟作出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的项目

序号:1

名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科发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建设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河右岸,地理坐标为东经87°42′23.29″,北纬44°038.48

申请单位:乌鲁木齐科发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

报告编制机构:新疆润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废污水入河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外排入河水量不超过740万立方米/年,排放方式为间歇排放,排放时间为每年冬季。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50毫克/升、5毫克/升、15毫克/升、0.5毫克/升以内,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入河排放总量不超过370/年、37/年、111/年、3.7/年。

序号:2

名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850矿井水处理站工业排污口

建设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艾维尔沟河右岸,地理坐标为东经87°32′10.54″,北纬43°0′29.45″

申请单位: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报告编制机构:新疆朗新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废污水入河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外排入河水量不超过989.14万立方米/年,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主要污染物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27毫克/升、6.33毫克/升、0.13毫克/升、0.04毫克/升以内,主要污染物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入河排放总量不超过267.07/年、62.61/年、1.29/年、0.4/年。

序号:3

名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890矿井水处理站工业排污口

建设地点:位于艾维尔沟河,地理坐标为东经87°32′59.60″,北纬42°59′40.16″

申请单位: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报告编制机构:新疆朗新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废污水入河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外排入河水量不超过256.47万立方米/年,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主要污染物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27毫克/升、6.33毫克/升、0.13毫克/升、0.04毫克/升以内,主要污染物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入河排放总量不超过69.25/年、16.23/年、0.33/年、0.1/年。

浏览量:
字体:【大】【中】【小】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