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稳步推动向地(州、市)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改革部署,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形成统一规范的办理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政府令第250号)的要求,我厅对核与辐射类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指南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核与辐射类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指南(2026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办理指南>的通知》(新环办便函〔2023〕366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核与辐射类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指南(2026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