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部分行政职权调整事项予以公告。
一、调整事项
(一)辐射安全许可(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加速器除外〕、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
(二)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备案(按照“谁发证,谁备案”的原则,进口、出口Ⅳ、Ⅴ类放射源活动的备案)。
(三)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按照“谁发证,谁备案”的原则,转入、转出Ⅳ、Ⅴ类放射源活动的备案)。
(四)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按照“谁发证,谁备案”的原则,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单位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的备案)。
(五)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
二、实施时间
自2026年4月8日起,上述5项事项委托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我厅不再受理上述委托范围内的有关业务,对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三、责任划分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法承担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名义实施调整事项的法律责任。
(二)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承担在委托范围内或超越委托范围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于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过失或者其他违法违纪、失职失责的责任原因,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复议、诉讼、国家赔偿、纪律处分责任等),自行承担。
(三)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四、其他事项
委托下放行政职权的印章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委托下放行政职权印章使用的通知》要求。
以上事项如有调整,另行通知。欢迎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监督执行。监督联系电话:0991-4165474、416537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