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环保厅4月2日发布公告,在自治区3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县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莎车县、鄯善县、富蕴县3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县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铅、锌工业企业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中的水污染物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铬的特别排放限值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中的大气污染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特别排放限值。铜、镍、钴工业企业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中的水污染物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镍、总砷、总汞、总钴的特别排放限值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修改单》中的大气污染物砷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的特别排放限值。锡、锑、汞工业企业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中的水污染物总铜、总锌、总锡、总锑、总汞、总镉、总铅、总砷、六价铬的特别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的特别排放限值。再生铜、铝、铅、锌工业企业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中的水污染物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砷、总镍、总铬、总锑、总汞的特别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的特别排放限值。电镀工业企业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的水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锌、总铜、总铁、总铝、石油类特别排放限值。电池工业企业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中的水污染物总锌、总锰、总汞、总银、总铅、总镉、总镍、总钴特别排放限值。
根据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县行政区域内上述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发布之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建设项目,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对以上工业企业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限值有更严格要求时,按新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