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壤环境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管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5号)安排部署,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有关规定,我厅组织相关技术单位在国家提供的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及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筛选确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壤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土壤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二、全面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开展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将土壤重点监控企业全部纳入监督性环境监测范围,并自2018年1月起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重点监测污染物为镉、贡、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
将土壤重点监控企业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提高企业突发土壤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实施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加强日常监管,自2018年起,督促土壤重点监控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对重点监控企业和工业园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环境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重点监控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县(市)环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抄送: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