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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度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的通报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按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等有关要求和《2024年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暨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新环固体发〔2024〕69号)具体安排,全区生态环境部门深入开展2024年度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24年度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

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全区生态环境部门累计评估企业4978家次,发现问题7299条。同时,按照分级评估要求,自治区级完成对14个地(州、市)生态环境局评估,地(州、市)级完成对辖区101个县级(含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评估。

(一)自治区对14个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评估结果

按照国家评估指标体系评估,评估结果为A级的有11个,依次为巴州、阿克苏地区、乌鲁木齐市、阿勒泰地区、昌吉州、伊犁州、哈密市、克拉玛依市、塔城地区、和田地区、吐鲁番市;评估结果为B级的有3个,依次为喀什地区、克州、博州。

(二)自治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抽查评估结果

自治区级共抽查评估涉危险废物单位140家,其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108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32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抽查评估达标97家,基本达标11家,不达标0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抽查评估达标29家,基本达标3家,不达标0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工作滞后;二是相关管理标准政策执行不到位;三是反馈问题举一反三整改不彻底。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扎实推进反馈问题整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反馈问题整改,压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督促辖区企业、单位扎实做好问题整改。同时,要举一反三,督促评估未覆盖企业和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推动辖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整体提升。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提交整改情况及印证材料,整改一件、销号一件。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要做好整改工作指导,并按月调度整改工作进展。

(二)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属地监管责任,督促辖区企业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信息公开、转移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制度,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档案,及时排查整治环境问题和隐患。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和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三)全面应用信息化监管系统。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履行信息化相关制度要求,推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五即”规范化建设,推行危险废物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强化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二维码全过程跟踪信息化管理。大力提升危险废物转移轨迹APP使用覆盖度,实现危险废物转移全流程追踪。督促指导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四)做好技术帮扶和指导服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积极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技术帮扶,通过举办培训、现场观摩、专家现场指导等方式,向企业宣传新的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和治理措施,帮助企业完善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鼓励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开展自行评估,自觉履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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