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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的通报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我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安排部署,我厅制定印发了《2023年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新环办固体〔202372号),组织全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了2023年度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23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

20237月至2023年9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评估工作方案确定的分级评估要求和评估指标体系,全区14个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101个县级(含国家级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以及1094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194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共发现问题3607条,移交违法线索23条,移交安全线索5条。

在各地(州、市)现场评估工作的基础上,2023年10月中旬,自治区组成5个评估工作组,按照“问题导向、严格评估、立查立改”的原则,组织完成对全区14个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以及87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34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现场评估工作,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反馈并督促整改。

(一)对14个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评估结果

按照国家评估指标体系评估,评估结果为A级的有12个,比去年增加2个,依次为阿克苏地区、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哈密市、吐鲁番市、和田地区、克州、巴州、博州、阿勒泰地区、伊犁州;评估结果为B级的有2个,分别为塔城地区、喀什地区,具体评估结果见附件1。

与2022年度相比,2023年度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评估得分和等级总体上有所提高主要原因:一是技术支撑得到加强目前5个地(州、市)配有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单位,4个地(州、市)采取委托第三方服务的方式为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极大增强了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能力二是培训力度不断加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不同形式组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培训,培训范围全面覆盖涉危险废物重点企业。三是专项行动压力传导显著。通过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专项行动、废矿物油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视频监控巡查等一系列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的环境违法案件,企业守法意识得到加强。

(二)对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抽查评估结果

自治区评估组对全区121家涉危险废物单位进行了抽查评估,其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87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34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评估达标67家,基本达标19家,不达标1家,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评估合格率为92.30%,比去年降低1.97%。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评估达标30家,基本达标4家,全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评估合格率为96.47%,比去年提高5.77%。自治区级抽查评估的121家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综合合格率为93.97%,比去年提高1.13%;有1家单位评估结果不合格,比去年减少2家。具体评估结果见附件2。

与2022年度相比,2023年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评估合格率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2023年度抽查企业范围中增大了对危险废物简化管理、登记管理单位的抽查比例,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单位多为产废种类杂、产废数量少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参差不平,特别是登记管理的产废单位,规范化环境管理意识整体不强。与2022年度相比,2023年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评估合格率和企业综合合格率均有提升。主要原因与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评估得分和等级提高的原因基本一致,通过实施一系列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举措,全区涉危险废物企业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总体上较2022年度有所提升。

(三)问题反馈与整改情况

2023年度,自治区评估组共向121家评估企业现场反馈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问题586个(涉及企业117家),平均每个企业2—5个问题;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反馈移交疑似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6个(涉及企业4家);向企业反馈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线索1个(涉及企业1家)。

截至2024年1月20日,向121家评估企业反馈的586个环境问题中,已整改完成554个,未完成整改32个;反馈移交的6个疑似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中,已完成核实处理5个,正在查处1个;反馈的1个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线索已移交当地主管部门处理。

二、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地(州、市)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不重视。有的地(州、市)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部署缓、推进慢;有的地(州、市)全权交由第三方服务企业开展,对评估过程、评估结果不管不问;个别地(州、市)截至自治区开展评估抽查后仍未完成本级评估工作;还有个别地(州、市)评估企业数量未达到规定要求。

(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基础薄弱。地(州、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能力虽逐年提高,但基层仍然存在管理人员少、业务能力不足的问题;有的地(州、市)工作中还存在不少短板和履职不到位的地方,对属地企业填报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年报审核把关不严格,核发排污许可证缺失危险废物内容,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未填报工业固体废物相关内容;个别地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比较集中。

(三)部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落实相关管理要求不到位。个别企业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有的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针对性不强,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种类识别不全、数量不准、减量化措施不明确等;有的企业危险废物档案不规范,存在出入库登记、台账记录不清、数据不准确等;有的企业缺少危险废物管理培训计划或人员培训覆盖不全等;还有个别企业存在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部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不到位。部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置残渣未按要求运行电子联单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台账与联单记录不清,联单或收集记录运行不规范;部分经营单位存在环境监测不规范、监测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扎实推进反馈问题整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及成果应用,坚持问题导向,督促本部门及辖区企业、单位扎实做好问题整改工作,要对评估不达标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和重点督办,对涉嫌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立案查处。同时,要举一反三,督促评估未覆盖企业和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推动辖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整体提升。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要按月上报自治区反馈问题整改和案件查处情况,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持续进行调度、督办。

(二)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地州、县市两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全面实施网格化、清单化环境监管,严格指导督促辖区企业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信息公开、转移管理、环境监测等制度,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档案,及时排查整治环境问题和隐患;同时,及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并扎实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三)全面应用信息化监管系统。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应用“自治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督促辖区涉危险废物企业单位依法做好危险废物在线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在线备案,加强对企业填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把关,督促企业全面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特别是医疗废物处置残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运输豁免危险废物需全面运行电子联单,实现全区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信息化监管。要督促本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加快建设视频监控设备系统并与“自治区重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视频监控系统”联网

(四)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辖区内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小微企业收集试点单位、废矿物油收集单位、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单位)经营活动加强监管。重点关注危险废物收集单位运行电子联单、填报信息系统收集记录、经营记录台账、视频监控联网、开展自行监测情况,确保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合法合规运行。

(五)加强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业务知识学习,熟练掌握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学习应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业务能力。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对辖区生态环境部门人员和企业人员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业务培训和指导,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整体提高。


附件1:2023年自治区评估14个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2:2023年自治区抽查评估重点企业结果统计表

附件3:2023年自治区抽查评估重点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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